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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不能作为财产被分割

 离婚近20年的父母为争夺儿子刘甲因病去世后留下的一辆京牌小客车的继承权而对簿公堂。密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昨天下午在密云县不老屯镇当事人家中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刘甲,后二人因感情问题于199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二人婚生子刘甲由原告刘某抚养成人。2006年10月,刘甲购买了松花江牌小客车一辆,并办理了京字开头的车牌号。2014年7月,刘甲因病去世,事后其父刘某找王某要求将刘甲名下的车辆进行过户,但王某不予配合。原告认为自己作为刘甲的父亲,依法享有继承刘甲遗产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其依法继承原、被告之子刘甲的遗产小客车。
夫妻离异不影响继承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但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否离婚不会影响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财产继承权利。
本案中,在刘甲尚未结婚且无子女、未留遗嘱的情况下,刘甲所遗留的财产应该由刘某和王某共同继承。在离婚或是继承案件中,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往往会成为财产争议的焦点。类似纠纷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关键问题,即由于北京实行摇号分配汽车牌照政策,直接导致北京车牌号价值的迅速提升。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车与牌照是一体的。目前,还从未有过单独就车牌号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先例,因此车牌号不能单独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或继承,而是车牌号依附于车,对其车辆所有权进行继承和分割。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由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上海等地实行车牌公开拍卖政策,那么花钱拍来的车牌号能否继承?律师表示,由于车牌号不具有财产性质,因此拍来的车牌号也是不能分割和继承的。但评估时可把购买车牌所花费用考虑进去。
尽抚养义务的一方可多分
由于京牌小客车属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夫妻二人没谈妥,那么法院可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评估价值的大小判断,按照大致均等的原则进行分割,判令获得车辆一方应给予对方车辆价值一半左右的补偿。如果二人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那么小客车也可以作为二人共有的状态进行处理。此外,根据继承法规定,刘某如能拿出其将刘甲抚养成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是与刘甲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据,或者是能证明其母亲王某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那么在分割遗产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不会按照均等的分割方式,而是尽主要义务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因此,针对本案,法院应综合考虑刘某和王某对孩子的实际抚养情况、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情况、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哪方对车辆更有需求等综合认定车辆应判归哪方所有。
遗产继承可不均分的五种情形
1.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如一方自动放弃其遗产继承权或只要求继承少部分财产权利的;
2.孩子年满16周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书面订立了遗嘱,明确其死亡后财产由谁继承,先适用遗嘱继承的;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