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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劳模被奖励的房屋该如何继承

   耄耋老人王某生前曾被评为上海市劳动模范,并获得单位奖励建筑面积不到40平米的住房一间。近年,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的王老自感来日不多,先后留下过《遗嘱》及《会议纪要》两份,对身后的财产作出了互有抵触的处分。2012年5月,王老撒手人寰后,小辈们却为上述住房及钱款对簿公堂。该案经上海静安区法院老人审判庭法官精心审判、耐心梳理后,依法作出了合法合理的一审判决。

   一、丈夫去世妻女代位继承

    本案的原告母女系王老的50岁儿媳赵萍及29岁的孙女王飞(均系化名),三被告王石、王娣及王珐(也均系化名)均系王老的儿子女儿。被继承人王老因病于2012年5月11日死亡,而王老配偶也早于王老在1996年3月去世。在2012年4月9日,在王老因病住院期间,王老的四个子女在姑姑家签订了一份《会议纪要》,由王老的弟弟妹妹及外甥外甥女等作为见证,该纪要由外甥沈某执笔,内容为“经大家友好协商,就如下事项达成如下共识:第    一王某(父亲)名下房产:上海市海防路某号有三儿子王来继承,并同意在所有直系亲属签字后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王石、王娣及王珐同意放弃对房产继承权。第二除上述房产外,王老的其余财产先由其自行支配。百年之后,剩余部分由四个子女平分。第三王来承诺:个人现金部分将以个人意愿为前提,酌情考虑转让给其他兄妹的子女。四方还约定王老的日常起居生活由子女共同承担等内容并签字加盖手印。上述协议经参加人员一致同意,特指定由外甥丁某为监督执行人,例会的叔叔姑姑为‘见证人’签名。”该《会议纪要》签订后的第二天,“见证人”及执笔人一同来到王老入住的医院,将该《会议纪要》给王老细看,并读给王老听后,王老未对《会议纪要》提出异议,即在“父亲”一栏内签名并加盖手印。

    二、家庭《会议纪要》形成决议

    早在2012年4月9日正式签订《会议纪要》之前,王老自感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曾选择在当年的3月18日趁亲戚都聚在外甥家中之际,召集了弟弟妹妹及外甥沈某等人,谈及了对自己身后财产作出安排的表示,其中谈到名下海防路房屋由儿子王来继承,其余财产由四个子女平分等。当天外甥沈某根据王老的口述内容,形成了《会议纪要》的初稿。在上述《会议纪要》正式签订后,王老及女儿王娣等人曾去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欲办理涉案海防路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材料不完备未办成。

    2012年12月末,在王老去世半年后赵萍的丈夫王来(化名)提出起诉,要求兄妹按照各方签署的《会议纪要》由他来继承涉案房屋。岂料在诉讼过程中,王来本人却也因患病,于2013年3月末突然去世。据此,王来的妻子赵萍及女儿王飞向法院申请代为继承,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称,要求确认除王老名下海防路房屋由儿媳及孙女继承外;涉及其他遗产按四份依法由四房子女来共同继承。

    三、先于《会议决议》的《自书遗嘱》

    法庭上,平均年龄为60岁的王石、王娣及王珐却提出,父亲生前在2011年3月1日曾立下《自书遗嘱》,该《自书遗嘱》是老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又认为2012年4月9日的《会议纪要》不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规范,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作为子女在被继承人未亡时是无权处分父亲的财产,这样权属约定显然是无效的。依据法律规定在遗产处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可以对放弃继承或作出反悔。更何况《会议纪要》是在继承未开始之前受欺骗所签署的不法约定,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可以再行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利,认为系争房屋应按《自书遗嘱》继承,其他遗产按法定继承原则继承。而父亲暂交由外甥丁某处保管的37万元,也应按规范继承原则继承。

    第三人丁某则述称,37万元是大舅王老生前赠与给他的。但又表示若本案双方均能遵守《会议纪要》中写明的“上海市海防路涉案房屋有王来继承”等,并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终结本纠纷,就自愿将37万元附条件地分别赠与本案系争双方。

经法院庭审查明,涉案海防路房屋于2000年由王老作为售后公房购买的产权房权利人为王老本人,该房内现户籍人数为1人,即孙女王飞。在王老生前持有的三家银行账户内分别有现金6万元、4618.10元及认购的基金总市值1.3万余元。2012年4月25日,在王老生前曾将总计50万元的银行存折交与外甥丁某。同日,丁某将钱款取出按照王老的要求,将其中的10万元给了长子王石,3万元给了小儿子王珐,剩余37万元仍存入了丁某的账户内。

    四、劳模被奖励遗产房屋如何认定

    王石、王娣及王珐向法院提交的王老在2011年3月1日的《遗嘱》中,“本人拥有产权房壹间,是我工作单位奖励给我,建筑面积36.93平方米,原因是我曾评为上海市劳动模范,地址是海防路*号。为了我百年后引起子女间为财产分享而发生纠纷,因此在我生前预作安排如下房屋产权50%由王来个人继承。还有50%由王石、王娣及王珐继承。关于银行存款由四个子女平均享受继承,他们的配偶都不得享受此存款,特立此遗嘱为凭。”

    案件争议焦点:对于上述《遗嘱》,原告儿媳赵萍及孙女王飞认为因之后又签署了《会议纪要》,覆盖了该份《遗嘱》的效力,故该《遗嘱》属无效。因王来病故,王来应继承的部分由女儿王飞代位继承。而被告王石、王娣及王珐则认为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父亲生前真实意思的表示,所表述的内容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现行相关规定,应尊重父亲的意愿分割遗产继承。

    五、《会议决议》效力涵盖早先《遗嘱》

    法院认为,从《会议纪要》形成的整个过程看,在未正式签订前王老即召集了弟弟妹妹等人,表明了将海防路房屋给王来的意愿。在2012年4月9日正式签订的《会议纪要》中也明确了涉案房屋由王来继承,而且所有“参加人员”对《会议纪要》未提出任何异议,并自愿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加盖手印,“见证人”叔叔姑姑及“监督执行人”外甥丁某也签了名。尽管《会议纪要》缺少执笔人沈某的签名,但沈某当庭表示可愿意补签。此外,虽然在签订《会议纪要》时,王老因病住院无法参加,但次日在看过了《会议纪要》后并未提出异议,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加盖手印,表明认可并同意该《会议纪要》。之后王老持该《会议纪要》与王娣等人一同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欲办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缺乏资料一时未办成。可见,王老以上述行为变更了《遗嘱》对海防路房屋处置,现王来已去世,应由王来的继承人来继承。

    法院还认为,涉案第三人丁某辩称37万元是王老对他生前的赠与,但在庭审中却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身为《会议纪要》的“监督执行人”丁某,按照王老的嘱咐将涉案钱款从银行取出,系代为保管更符合常理,故法院认定涉案37万元系王老的遗产。而丁某在取出钱款的2012年4月25日,分别给了王石10万元,给了王珐3万元,系王老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应再作遗产处理。遂法院在判决王老名下遗留钱款由本案原被告分别继承外,涉案房屋由儿媳赵萍及孙女王飞按份共有继承,涉案被告等人应协助赵萍及王飞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