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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犯错 律所要赔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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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见证遗嘱盖了章没有签字,造成遗嘱继承人未能如数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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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解元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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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托为他人书写并见证遗嘱,但写好遗嘱后却只盖章而不签字。岂料立遗嘱者死亡后,法院判定该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导致遗嘱的指定继承人未能继承遗产。为此,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人告上法庭索赔。
近日,我市两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律师事务所应赔偿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损失13万多元。
案件回顾妹妹立遗嘱,欲将遗产全部留给姐姐
阿兰和阿明是同胞姐妹,两人曾共同购买了位于火炬开发区逸翠华庭的一套房产,并约定两人各占1/2份额。
2005年初,妹妹阿明与我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阿钧(化名)联系,谈到自己的病情和家庭情况,希望做一份代书遗嘱。
同年9月5日,阿明独自来到该律所办理遗嘱。当天,阿钧以接待律师及经办律师的身份亲笔填写了中山市律师协会制作的收结案呈批表,报所在律所收案,同时与阿明签订了非诉讼代理协议,阿明在委托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然后,阿钧根据阿明的意愿起草了遗嘱内容,并由打字员小梁录入电脑打印成文。在阿明确认遗嘱无误后,阿钧与小梁亲眼看到阿明在“立遗嘱人”一栏签字。随后,阿钧在“代书人”、“见证人”栏加盖了文书专用章,小梁在见证人栏签名确认。签署完毕,阿钧所在的律所领导对遗嘱进行了审核,律所办公室主任在见证页上加盖了律所的公章,最后将遗嘱交由阿明带走。
根据该遗嘱的内容,阿明自愿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车辆、金银首饰、物权凭证、股东权益、合伙人权益等)全部遗嘱给胞姐阿兰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染指。但同时声明,其近亲属中除亲生子锋仔之外,没有任何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需要其抚养的;在执行本遗嘱时如果锋仔尚未成年,则先在遗产中依法留足锋仔的抚养费用之后再按本遗嘱条款执行。
遗嘱被判无效,姐姐只得1/3遗产
2008年3月12日,阿明因病去世,其死亡前双亲已亡故。
阿明身故后,阿兰花钱为阿明购置了墓地、墓碑及缴纳了墓地管理费,为阿明办理了丧事。之后,阿兰拿着阿明的遗嘱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继承阿明的有关遗产。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但遗嘱的见证人之一的律师阿钧仅在遗嘱上加盖了文书专用章而没有在遗嘱上签名。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继承法》上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因此判决涉案遗嘱无效,阿明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阿明生病后到去世之前生活都是由阿兰照顾,因此,阿明的遗产将由阿明的儿子锋仔和姐姐阿兰共同继承。
中院判决酌定阿兰可分得阿明1/3的遗产。即:逸翠华庭房产的2/3产权归阿兰所有,1/3归锋仔所有;阿明名下在经联社的10股股权收益1/3归阿兰所有,2/3归锋仔所有。
阿兰认为,中院判决所确认的遗产分配方案导致自己损失201758.67元。而导致自己之所以没有能依据阿明所立遗嘱继承所有遗产,就在于经阿钧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因此,阿钧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阿兰随后将阿钧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要求律所承担上述过错赔偿责任20余万元。
法院判决 律师造成的损失应由律所赔偿
法院认为:涉案遗嘱由阿明本人签署,阿明在签署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神志清楚、思维清晰,因此该遗嘱内容是阿明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该遗嘱被中级法院认定无效,因此作为遗嘱受益人的阿兰必然存在经济损失。
本案中,阿明与阿钧所在律所之间形成了有偿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律所理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作为见证人的阿钧只盖章不签字的行为导致阿明所订立的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而无效。
从阿钧为阿明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也可看出,两位遗嘱见证人并非全程见证,其中一名见证人小梁只是负责打字、打印遗嘱,对订立遗嘱人的身份并没有进行核实,也不清楚遗嘱形成的经过,在其打印遗嘱之前其对遗嘱的内容并不清楚,遗嘱的内容也是通过阿钧转告,因此阿明所订立遗嘱的形成过程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作为专业的律师,阿钧理应知道《继承法》关于遗嘱的相关规定,但其提供的遗嘱见证服务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对此阿钧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阿钧的过错行为与阿兰的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阿钧所在的律所应对遗嘱受益人阿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阿兰因该律所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136750.67元,该损失由阿钧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后,律所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专家是否担责主要看手段而非结果
就本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第一法院民三庭庭长冯穗波。
冯穗波称,律师是以一种专家身份参与到见证活动中去的。如果律师出具的见证结论与事实不符或见证过程存在瑕疵时,由该职责所衍生出的责任就是专家责任。专家责任的性质可能是合同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本案中,委托见证方为妹妹阿明,姐姐阿兰与律所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此时阿兰主张赔偿便不能依据契约责任理论,而是提起侵权之诉。
冯穗波指出,专家提供专业服务在性质上属于手段保证型而非结果保证型。专家只能保证应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合理的注意和必要的技能处理事项,但不能像买卖合同似的保证能达到特定结果,不能以结果没有达到预期为由来要求专家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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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商报 作者:记者徐兵 通讯员刘香霞 朱慧珊 字数:2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