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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遗留房产 五子女与继母对簿公堂

2013-08-08 13:56:24 来源: 太原晚报(太原) 25人参与

本报讯 继子女拿着为父代书的遗嘱,拒绝分割房产给继母张老太,张老太认为房屋属自己与老伴共有,自己有一半产权,并对另一半有继承权。近日,迎泽区法院审理认为,这份代书遗嘱部分有效,判决房屋归5个继子女所有,5人按评估价的一半补偿给张老太。1976年,张老太与李大爷再婚,婚后二人购买了位于并州路的一套住房。2009年3月,李大爷去世,这套住房被李大爷的儿子占有。张老太认为自己拥有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并且与李大爷的5个孩子对房屋的另一半有继承权。于是将5个继子女告上法庭。法庭上,李大爷的5个子女称张老太未履行对父亲的照顾义务,认为张老太对房屋不享有继承权。5人还拿出父亲的遗嘱,遗嘱是由李大爷儿子李某执笔,李大爷签名,并由李大爷的同事进行了摄像。遗嘱写明“张老太弃我而去有10个月,所以她没有继承权,房子一套应该归我儿女所有,我口述,李某执笔,单位两个同事见证。”

张老太认为李某是继承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和笔录人,遗嘱应属无效。她也不认可影像资料,怀疑5个继子女为了多得遗产有可能删除影像和录音。后经司法鉴定,遗嘱上的签名确系李大爷及其5个子女所签。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且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李大爷的遗嘱由李某执笔,李某也是继承人,其代书的行为虽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但李大爷的两位同事作为见证人,遗嘱又经李大爷予以确认并签名,且两位见证人均出庭作证,证明李大爷口述遗嘱时神志清楚,故可认定遗嘱的真实性。这套房屋是张老太与李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大爷的遗嘱中关于处理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有效,处理其妻子的部分内容无效。故判决房屋归李大爷5个子女共有,5人按照房屋评估价的一半补偿给张老太。

穆昱 本文来源:太原新闻网-太原晚报 作者:王君 杨春燕 责任编辑:NN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