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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不是应忌讳的事儿

本报讯(记者 易平 实习生 杨霞)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民渐渐拥有了汽车、存款、股票、珠宝、房产等大量动产和不动产。不过现实生活中,财产所有者因意外死亡、或突发疾病去世,留下的遗产如无遗嘱,有的引起亲人之间的争夺,有的会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连日来,记者对此采访了法律服务工作者。

A、无遗嘱——亲人间滋生大堆麻烦纷争

案例一:

内江市某单位职工杨女士,42岁,未婚,无子女。2012年6月,杨女士因病手术,已基本痊愈。今年6月初却旧病复发,突然离世。

杨女士共有4姐弟,她在家中排行老三,父亲早逝,母亲健在。亲人们在整理遗物时并未找到杨的遗嘱,杨留下了一套近百平方米的房子和一些股票、存款,其母亲、三姐弟围绕这些财产的继承权产生了争议,通过基层司法行政调解后,母亲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了遗产。

案例二:

今年2月、4月,市中区凌家镇先后有两个家庭的两位老人突然去世,且都没有留下遗嘱。但老人们的子女较多,由谁来继承房屋、宅基地,子女们发生了争议。凌家镇司法所根据《继承法》大费周折进行调解,两个家庭的子女才达成和解,签订了财产继承协议。

案例三:

市中区凌家镇某村倪某夫妇60多岁,平时家庭钱物由妻子掌管,其妻5年前突然去世,因没有遗嘱,倪某及子女也没有找到存单、银行卡。但倪某知道妻子将钱存入了那几个金融机构,于是倪某和子女到银行查询,银行以要为储户保密为由,拒绝查询。之后倪某到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再次查询未果。倪某的子女误认为父亲把钱打来吃起,以继承财产纠纷为由将父亲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到金融机构查询,查到死者有3笔存款,近2万元,经法院反复调解,亲人间才达成和解协议。

……

据受访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介绍,中国人对立遗嘱比较避讳,因为它总是和死亡连在一起。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很多人去世之后因为没有有效的遗嘱,给亲人留下的不是遗产,而是一堆麻烦和纷争。

B、立遗嘱——避免亲情纠纷

市中区凌家镇法律服务所主任张友新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已20多年,最近几年受理了近10起有关财产继承纠纷的案件。他说,过去中国人穷,基本上没有立遗嘱的概念。说到立遗嘱,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 “死”字。

张友新还提到,市民普遍没有立遗嘱的意识,财产所有者突然去世后,有可能给亲人、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留下了较大财产纠纷;如遇死者遗产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情形,各方矛盾更加复杂。因争夺遗产兄弟反目、母子成仇、姐妹不再往来的现象较为常见。如果在生前就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分割,这种现象将会明显减少。

凌家镇司法所所长刘果富说,遗嘱能够避免家庭的内部纠纷,对后事也有一个交待。立遗嘱有很多好处,既能防止财产下落不明,又能保证继承人有效继承,还能实现自己想了未能了的心愿。立遗嘱,给了财产所有者一次审视人生的机会,一次全面思考和周密安排后事的契机。

刘所长也讲到关于西方人强烈的立遗嘱意识,他们把它作为一种爱的表达,对孩子、父母、家庭、事业、社会,用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安排。立遗嘱的人,心里没有忐忑不安的悲戚感,而是一种豁达。

C、立遗嘱——防止财产丢失、减少损失

张友新主任分析了一些案例后说,中国人对现金、钱物、财产的保管,历来都藏而不露,除为数不多的老年人将钱存入本地或者外地银行外,很多老人对银行不信任。如有的人把钱秘密借给他人,有的把钱秘密存放在自家房梁、墙缝、床板或者埋藏地下,对父母、爱人、子女、亲友都避而不谈,十分保密,更不用说遗嘱。当突然患病或者意外死亡时,因没有遗嘱,继承人不知道其钱物、借条、存单、数量、密码、日期、地点,可能遭受部分或者全部丢失。如果继承人找到存单等,但是要将钱物拿回,还需要费很多周折,十分麻烦。

“当没有借条时,仗义的人还会将借款及时偿还继承人,但市井小人会暗自庆幸捡了大便宜。”张主任说,如果没有找到存单,到银行、信用社、邮电局查询时,金融机构往往以为储户保密为由,拒绝查询;找到存单、银行卡,不知密码,同样不能支取;即使存单、密码、身份信息齐全,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要求继承人持“亲属关系证明”,到公证机关办理被继承人没有其他债务、某笔存款由谁谁谁继承、领取的“公证书”。

另外,如果没有借条、存单,找不到存放钱物的地点,财产可能自此丢失,也有可能引起继承人之间相互猜疑、争执,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D、立遗嘱——不少人觉得不吉利

记者随机采访了数位年龄较长者、事业成功者,当问及是否想到立遗嘱的事儿时,大部份人都说没有想过,只有个别人说悄悄立了遗嘱。

没有立遗嘱的受访者认为,现在的家庭很多是独生子女,不存在财产纠纷问题。再说立遗嘱是一个不吉利的事儿,如果有事儿了,临终交待一下就可以了。

而个别立了遗嘱的受访者认为,现在的生活节奏太快了,人们出门或出远门的机会很多,说不准发生意外事儿,如空难、车祸、海事、突发疾病等,也指不定哪一天,说走就走了,立个遗嘱,对有些事儿也有个交待。

市民为什么不愿立遗嘱呢?田家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吴庆友说,根源在于忌讳。中国人自古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有“未知生,焉知死”的说法,即如果一个人不去积极考虑生前的事情,就不应该去考虑死后的事情。

“这种传统观念有很多弊端,已经不适应现代生活了,近年来已有一些市民开始接受早立遗嘱的观念了。”椑木镇司法所负责人李罗说,中国人立遗嘱的少,除了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外,还受到影视、小说等文学作品的影响,如中国人的习惯是临终时交代后事,并不像西方人那样,很早就立下遗嘱。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如今许多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常常会接到当事人在临终紧急情况下,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遗嘱的申请,但因这时当事人往往行动不便、思路不清、意识模糊或考虑不周,难以正确表达,公证处一般不会接受此类公证申请。

E、怎样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什么是遗嘱,怎样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呢?张友新主任说,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张友新主任说,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遗嘱人自己意思的表达,必须具备法定的方式,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自书遗嘱,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写好后,最好公证,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刘果富所长说,立遗嘱,是今天为明天做准备,是真稳健;父母为儿女做准备,是真慈爱;生时为死时做准备,是真旷达。

本报法律顾问陈小兵点评:

上至达官贵人,下至黎民百姓,对死亡来说,都是要面对的。立遗嘱,是一种坦然无惧的豁达态度,也是对生命风险认知而及早准备、确保逝世后不会给家人带来纠纷和麻烦的负责行为。立遗嘱,不是老年人或富裕者的专利权,而是一个人临终前意愿的规划,也是保护至亲的最好方法。所以,立遗嘱,是不应该忌讳的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