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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办理继承权公证等问题的批复

文号:[80]司公字第84号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1980-07-28  执行日期:1980-07-28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80)司公字第25号《有关公证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是否需将全部继承人列在同一证明书上的问题。

  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必须将全部(包括域外的)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地址等列在同一证明书上。因为在同一继承案中几个公证机关出证不便统一办理领事认证,也不利于统一对外使用。如果合法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区,可由当事人或有关市、县公证机关协商,明确主办单位,然后分别调查、提供证明,由主办公证机关统一出证并报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我使馆认证;合法继承人在域外者也应列入证明书,不列入委托书;如本人愿意同国内亲属一起办理,可由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委托证明书,由我主办公证机关统一办理。

  二、三、四、五、六、(略)

司法部公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