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更多是出于财富传承的考虑。离岸信托的回报率通常只有2-3%,相比与国内超过10%的收益率,如果出于增值目的,并不具备吸引力。“把钱转到国外,放在一个远离中国的地方,万一以后他的家人要到那里去生活,或者国内这边出了什么问题,可以有一个避风港,无后顾之忧。”
出于税负和财产规划等因素的考虑,私人信托公司的股东不可能由个人担任。在通常情况下,会以一个非慈善性目的信托作为股东。这种信托的好处是:作为一个纯粹的目的信托,它完全没有受益人,可以避免中国政府进行合规调查时,对于信息结构的披露,大大降低家族内部事务为外人所知的风险。
对于坐拥上亿身价的富豪们而言,“高处不胜寒”的境界是另一番别样风景: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商业风险、事业上的危机、家庭的不和睦……受限于当地法律,保险购买虽然对于缓释潜在风险有一定的作用,但终究并非长远之计。离岸信托的设立,则可对资产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离岸信托,又称海外信托,是指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在操作上与信托类似,由于不同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律条文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因此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目前,越来越多的客户为达到企业和个人的财务目的,选择不同的离岸属地以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一方面,由于信托可设立在委托人长居国以外的属地,因此可以避免资产在当地遭受“罚没”而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继承工具,信托的长期存续性以及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性,合适的信托安排可有助于降低遗产税额。
行进之路
离岸信托在内地的进程可以追溯到2005年,当时正值国内公司海外上市浪潮。一些具有中国身份背景的大股东以个人身份持有已上市公司股票,最后抛售股票获得的收入如果没有放到信托结构之下,需要缴纳高额税费。一些国外私人银行部门看到了其中的机会,开始进军中国市场,向中国的客户推荐此类产品。
“如果设立信托持有股票,随之而来的变现收入,至少到信托这个阶段,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因为最后只有到受益人的头上,才需要缴税,可以延缓纳税很长时间。”
“当时他们切入,就是跟客户讲,信托在税方面会很有优势。其次就是财产规划方面,客户财产放到信托下面,就不属于你的遗产范围,也不是你的财产。债权人来追索的时候,就追索不到这部分财产,其他亲属想来要这方面的东西,也不在这个财产之内了。”
但是,近两年海外上市公司数量的减少,离岸信托的设立更多是出于资产保护的目的。比如委托人在国外购买一个高额的人寿保险,放在信托结构下面,作为亲属的受益人在委托人死后,可以获得大笔金额的理赔。由于信托公司是按照财产标的进行收费,如果委托人一开始就把大笔现金或者其他财产放入信托,所付的费用则相对较高。
“委托人买保险的时候可能也就一两百万,给信托公司的费用不会很大。现在碰到很多的情况是委托人想留一部分东西给比较亲密关系的朋友或者非婚生子女,不少在境外已经有一些财产富人就会划出一部分放到信托结构下。”
富裕家庭的婚姻关系如果出现破裂,经常有会附带一些额外的问题。由于信托资产在法律上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无须考虑债权人追讨、家族成员之间财产争夺等情况的发生。因此,离岸信托的建立是保护双方个人资产的最佳方法之一。
“还有一些是小孩去国外读书的时候会买一个很大的房子。如果购买的金额足够,会考虑离岸信托这种安排。如果纯粹以个人名义买的话,税收上会有很多的负担。”
对于投资而言,把财产放到信托下面,只是持有人发生变化。所有权的变化必然对收益产生影响。比如在征税资本利得税的国家,对于房产的买卖就需要缴纳相当高的税赋。通过信托安排,委托人使资产所有权的“国籍”产生转移,从而转移了“征税权”,尤其对于“被动投资”收入的税收而言,合理的信托选择,可以产生潜在税项利益。
西方家族企业发展历史,很多成功的家族企业之所以成功,就是用了非常有效的一些结构。随着中国财富累积速度加快,越来越多的第一代富人正在寻求有经验的从业人员为其财产规划模式做建议。
财富守护者
“中国很多富二代的婚前财产协议里,在披露财产清单里,海外信托非常多,早几年就已经设立好了。”王昊告诉记者。
中国富人一旦跨出中国,就会面临很多不了解也不能掌控的因素,使自身财产面临一些意想不到的风险。例如,在2011年,美国税务局要求从2013年开始全球金融机构须向其申报金额超过五万美元的美国籍账户。
“如果不做这些规划的话,会遇到很多麻烦。”“在美国,很多富人都已经设立了离岸信托,把财产转出去了。”
比如慈善信托,可以让富豪们名利双收。慈善信托作为规避遗产税的信托安排形式之一,虽然信托的收入依旧要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进行缴纳,但是对委托人而言,把很大一部分财产转移至慈善信托后,节省的税款非常可观。同时,还可以收获社会上的美名,比如比尔盖茨、巴菲特的慈善基金。此外,富豪们将财产安排在信托结构之下,可以方便行事。
离岸信托更多是出于财富传承的考虑。离岸信托的回报率通常只有2-3%,相比与国内超过10%的收益率,如果出于增值目的,并不具备吸引力。“把钱转到国外,放在一个远离中国的地方,万一以后他的家人要到那里去生活,或者国内这边出了什么问题,可以有一个避风港,无后顾之忧。”
目前,港币跟人民币的联系已经非常紧密。如果把资产进行多元化分类,一部分变成英镑资产,一部分变成美元资产,跟国内经济上浮下滑的关联度就不会特别大。
信托财产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资产,比如银行存款,海外公司股份或者衍生品等等在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可以流动的一些资产。由于此类性质比较单一,受托人比较容易管理,风险比较小,因此比较受到信托公司的青睐。另一类是混合型资产,除了金融机构类的资产外,还有比如上市公司的股份、私人公司的资产、房产等等资产。
“一些比较大的信托公司,不愿意做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因为看不到其中有什么样的风险。比如HSBC、UBS等等,对信托资产前期要做很多尽职调查,而且收费也是根据财产类型的不同,区分了很多不同的级别。”
尽职调查主要是调查客户资产的类型,资产取得的时间,资产的结构安排。“但不会调查客户的资产是怎么从中国到境外去的。视为客户已经通过合理安排,可以在境外动用这部分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许多移民输入国,对于海外信托的承认需要有一定时间间隔要求。虽然少数国家会在一定时间内,对新移民免征移民财产增值所带来的财产税,但对于为保护家人生活等目的设立的海外信托则要求必须在移民前的5-7年设立,才会被承认,允许信托投资增值免税。
在发达国家,对于财产继承税的规定,让在中国生活多年的人不惯应对的。尽管大多数人在移民前都能意识到这一风险,但对于信托规划,往往为时已晚。
继承和财产规划建议:私人信托公司
“基于中国人对财产控制强大欲望,私人信托公司是个比较好的解决方式。”
所谓私人信托公司是专门为某个或某几个信托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整个家族财产。之所以有人会想到用私人信托公司,原因大致有三:第一,信托的资产中可能包括一些非投资性资产;第二,是信托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诉讼风险高;第三,是家族需要对资产保持实际性的控制,因此专门成立信托公司管理家族财产。
私人信托公司在进行董事会设置的时候,除了专业机构作为受托人,还可以增加家族内部非常信任的私人顾问,比如会计师、律师担任董事会成员,甚至把家族内部成员放到董事会上,或者由家族内部的成员担任保护人或者指定人,这些保护人或者指定人会对受托人的一些行为进行制衡。
如果私人信托公司设立得当,意愿涵就可以利用董事、受托人的私人顾问、保护人和指定人之间的制约关系,来更好得保护家族企业财产长期制约和控制性的作用。
由于私人信托公司不是找专业的信托公司做受托人,因此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家族具体的资产状况起草文件,保密性非常高。因为在公司里面,董事、保护人、指定人可能都是家族成员或者离家族非常近的人。
出于税负和财产规划等因素的考虑,私人信托公司的股东不可能由个人担任。在通常情况下,会以一个非慈善性目的信托作为股东。这种信托的好处是:作为一个纯粹的目的信托,它完全没有受益人,可以避免中国政府进行合规调查时,对于信息结构的披露,大大降低家族内部事务为外人所知的风险。
对设立私人信托公司的一些限制,一些司法辖区会有一些牌照的要求,而且设立时间长。找一些司法辖区,对私人信托公司没有牌照的限制,而且当地的信托法相当成熟和发达,以免有继承人或者债权人对信托公司进行挑战。比如违反了信托法中常识性规定,或者剥夺了债权人的相关利益,会认为这个信托是无效的。
在一些信托法非常成熟的司法辖区,非常保护非慈善性目的信托设立的私人信托公司,比如在泽西和根西岛,这种结构就非常普遍,此外,得益于当地非常成熟的法律体系,在这两个地方设立私人信托公司,安全性相对比较高。
“非慈善性目的信托的存在对私人信托公司是非常重要的。中国第一代富人在做遗产继承的时候出现的顾虑,对财产的控制欲望可以找到一种很舒服的方法,把财产做一种有效的安排。”
一个简单的私人信托公司,董事局层面可以有专业信托公司、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信任的私人顾问,资产层面可以有不同其他信托持有不同的资产,比如游艇、飞机、海外房地产、企业现金、股票等等。
“私人信托公司里面也要有职业性的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服务,因为在很多地方要成立私人信托公司的话,如果没有一个职业性的受托人的话,牌照要求是满足不了的。”
如果想要在根西岛设立一个一般的信托公司,必须取得根西岛金融局的许可。如果是设立一个私人信托公司,在一种情况下可以不用获得牌照,即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一个是在当地取得牌照并受监管的信托公司。
对于国内资产的安排,最好的方式依旧是遗嘱。除了税收方面的问题,目前国内信托公司进行更多的是投资性的资金信托业务,没有足够团队对一些性质比较复杂的资比如游艇、飞机等等资产进行管理。对于此类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信托公司需要进行内部资源整合。
“或者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把国内的资产装入境外结构,就存在外汇管制或者外商投资方面的一些困难。”王昊指出,“结构可以设置出来,但每个选择都有优劣势,让客户选择。”
来自中国市场的挑战
私人信托公司架构是专门为中国客户的海外资产保护所做的安排,在境内不可能实现。因为境内即使对资产进行营业性的安排,也必须由专门的信托公司进行。另一方面,除资金之外,如果涉及到其他财产,都会涉及税收方面的不便利因素。目前一些信托公司也开始进行家族代际传承方面安排的业务。
“国内外两方面临的市场环境、机会相差特别大。”
相比国外组合类信托低于5%的收益率,国内单纯贷款类信托收益率就高达10%。随着经济增长速度放缓,高收益率的项目未来面临的风险正在加大。
“跟中国客户需要进行很长时间的交谈。北京有不少客户,夫妻双方有非常不同的意见。女性希望长期稳妥的安排,男性觉得中国机会还有很多,收益率高。”
目前,国内的信托公司还未具备开展离岸业务的能力,国内的信托公司只能在中国本地进行经营,主要原因有二个。
第一,国内的信托公司没有办法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尽管一些机构申请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一定的配额指标,但能找到优秀投资产品的能力有限,因此并没有太大动作。要想在国外找到类似国内高回报率的产品,可能性几乎为零。
能够开展离岸信托业务的集中在外资银行或者香港、新加坡等地的独立信托公司。外资大银行一般直接以新加坡或者香港员工的名义进入中国市场,既没有在内地注册公司,也没有设立代表机构。而一些缺乏知名度的开展离岸公司注册或者受托人业务的小公司,会以商务咨询公司的名义,通过在本地雇佣员工进入内地。
“都是以咨询公司的名义。不会以注册一个金融机构的代表处,或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名义,因为如果以某某信托公司在中国设立代表处,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批,这个要经过很长时间,也是很难批下来的。基本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
最近两年,耿西岛和泽西岛的金融当局积极跟中国银监会和税务总局接触,并先后跟银监会和税务总局签署谅解备忘录和互相披露交换税收方面信息的双边协议。“现在做一些国外结构,如果涉及到上市前审批,泽西岛和根西岛的公司会比BVI公司容易一点。”
离岸信托之所以还未被中国客户广泛认可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中国的信托是委托人为了受托人的利益签的一个合同,只有签订合同后,明确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后,信托才能成立。而在英国,委托人本人就可以设立一个信托,比如委托人宣誓后就可以成立一个遗嘱信托,不需要合同形式。
“英国信托法的保护力度比中国强,在英国是完全三方的一个法律关系,在中国是信托合同关系。”王昊告诉记者。
在英国,受托人获得委托人财产后,受托财产经过几次转卖,但信托下的受益人最后都可以把财产追溯回来。相比英国信托的物权关系,建立于合同之上的中国信托更像是一个债权关系。
“比如买一个房子,你是房产证的所有人,可能你是借我的钱买的房子,但是我对这个房子不能直接有什么权利,我对你有债上面的一个权利,但是你对这个房子是有物上面的一个权利。”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不同,目前只能放在合同系统下面,没有办法独立出来单独做一个脱离合同法的东西。日本、韩国、台湾那些信托也是合同法下做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