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和高净值客户位列我国金融体系之首,截至2014年二季度末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约为162.9万亿元,在国民经济、金融的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良好的高净值客户基础、渠道网点、对公业务的带动以及理财业务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积累了丰富经验和社会信誉,可以说国内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先天优势。
一、“泛资管时代”私人银行竞争压力加大
在瞄准经济结构转型和内需增长战略的推动下,财富管理市场仍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将建立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资产管理业务,作为推动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举措之一。在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资产管理市场中占有重要份额,截至2012年末,已有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4家城市商业银行开办私人银行业务,中资私人银行服务的客户数量33万余户,管理资产总额已超过42000亿元人民币。
目前,境内各家商业银行致力于搭建私人银行产品和服务体系,就所提供的私人银行产品而言,主要包括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以及为满足高净值客户多元化投资需求而“采购”的第三方机构产品两类。后者包括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在上述两类产品种类中,中资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主要采用了委托代理的业务模式。
然而伴随越来越多市场主体的加入,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已呈现出跑马圈地的态势。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市场的竞争者主要包括外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且其市场份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在资产管理市场中,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正愈渐感受到来自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2013年9月末,信托行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为10.13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相较于2009年的2万亿元规模,年增长率超过50%。而基金业管理的资产规模为3.85万亿元。截至2013年6月末,证券公司的受托资产规模已达到3.42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为6万亿元。
此外,监管机构也顺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出台了规章鼓励和引导所辖金融机构发展资产管理业务。2012年监管部门就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相继推出一系列新政,此轮资产管理新政的显著特点是打破了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分割局面,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全面介入资产管理领域的竞争,“泛资管时代”已然来临。可以看出,政策明显向证券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倾斜,无论是代销金融产品,获取资管业务资格,还是资管业务投资范围,均显著放松。主要体现为:
(一)销售渠道扩充与融合,证券和保险机构代销产品范围扩展。证券公司代销产品的范围大幅拓宽,从仅可以代销基金产品,扩展到可以代销几乎所有金融产品。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销基金产品。
(二)资产管理牌照全面放开,政策向保险资管和券商资管倾斜。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松绑资管牌照,各类机构资管业务相互交叉。城商行可以设立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可以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证券(资管)公司可以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开展公募基金业务以及基金托管业务;保险资管公司可以发行资管产品和公募基金产品,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期货公司可以开展资管业务;私募基金也可以发行公募基金产品。
(三)投资范围显著拓宽。此轮金融改革中,针对投资范围拓宽的政策最为密集,显著拓宽了证券(资管)、保险资管公司的投资范围,也适当拓宽了基金公司的投资范围。
二、未来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五大发展模式
循序渐进发展我国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按照对现有监管法规、国家法律突破力度的大小,我国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未来发展模式可包括:完善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式、发展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模式、探索私人银行独立持牌经营模式、研究将信托制度引入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成立商业银行私人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
(一)完善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式。在当前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框架内,可借鉴《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范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部门监管规章制度中,强调私人银行所管理资产的独立性,明确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此外,实践中多家银行都在积极尝试完善现有的私人银行资产管理服务。例如,为满足私人银行客户的个性化、专业化的投资需求,私人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推出从资产配置、财富规划到投资交易全过程的“专属投资账户服务”。
(二)发展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模式。私人银行全权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模式起源于欧洲,是将资产配置、保值增值、税务筹划、法律咨询、保险服务、财产传承等服务融为一体,为超高净值人士打理资产的最常用方式。在国内,受限于法律法规和分业监管环境,目前还无法提供和境外一样的全权委托服务,但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整合社会力量,在顾问咨询模式下通过创新服务来达到类似效果。
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是指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等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目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在注重客户需求和个性化服务的基础上为单个客户单独订制资产管理方案,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专业地遴选适合他们的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整合的、定制的、一揽子的金融解决方案,主要包含专户全权委托、家庭办公室、家族信托等服务形式。
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模式适用位于私人银行金字塔尖客户的需求,其定位是为客户及其家族的事业发展、资产管理、财产传承,甚至是日常生活提供对应的高端金融和非金融服务,体现的是私人银行客户再分层后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型服务模式。无论采用何种具体服务方式,尊贵、专享、个性、长期、共赢的服务理念将主导全权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全权委托资产管理目标的个性化、多样化将真正考验各家私人银行机构的资产管理能力、投资研究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及业务创新能力。
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模式下,私人银行机构按客户资产管理规模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及浮动业绩报酬,将改变目前过度依赖通过单项产品销售佣金或代理服务收费的盈利模式,较大程度上改善银行与客户长期利益一致性的问题。只有具有真正投资管理实力,让客户资产获得稳定的保值和增值,将维护客户利益放在首位,才能有效地赢得客户和市场的信赖,树立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品牌,获得长效发展,最终赢得资产管理市场的大份额。
在私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私人银行可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并规范了业务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业务开展方式、监督管理等。
(三)探索私人银行独立持牌经营模式。私人银行持牌专营机构按监管要求,定位为商业银行内设功能性经营机构,在监管部门批复的“个人财务管理、个人资产管理、私人金融顾问咨询、私人增值服务、跨境金融咨询服务”五类范围内开展业务。与未持牌机构相比,持牌专营机构具有以下显著特征:一是经营管理相对独立,具有一定经营管理权限,在权限范围内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独立内控;二是管理和经营合一,既有总行部门的管理职能,又有分行的部分经营职能;三是可以直接对外开展合作;四是接受监管部门独立监管。
目前监管部门对持牌专营机构虽有定位要求,却缺乏规范性要求。如果继续推进独立持牌模式,商业银行内部就必须有步骤地推进经营转型,赋予私人银行独立业务定位、经营职能和管控权限,开展业务独立核算,与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厘清关系;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赋予持牌机构特有经营权限。
(四)研究将信托制度引入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
1、明确私人银行业务信托法律关系。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鉴于《信托法》未限制从事信托业务的主体,同时《商业银行法》又有“除外”规定,为在制度层面上突破提供了前提,可以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为试点,明确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信托法律关系。一方面,明确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中资产管理行为的信托法律性质,为实现受托管理财产的独立与风险隔离,维护客户财产权利安全,发挥私人银行主动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私人银行服务范围涵盖了家族财富传承及教育规划等各个方面。以遗产安排为例,海外私人银行机构承担了受托人的角色,为委托人提供遗产管理、增值、分配等服务,与客户之间形成信托关系。
2、将家族信托制度引入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家族信托也称个人信托,与投资理财信托不同,主要是依据信托法律赋予的信托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功效,由委托人设立信托将财产进行隔离设置,以实现对家族财富进行长期规划和传承、风险隔离、财富保值增值、财产保密与控制(防止不当利益人侵占)等目的。家族信托体现的是一种基于信任的信托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基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情况,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开始重视家族财富的转移与传承。由于中国特殊的人口政策,一部分高净值人群的独生子女并不一定有能力或有意愿继承家族财产,所以如何将家族财产有效进行传承,是我国高净值人群关心的问题;另外超高净值人群在分配与传承家族财富的时候,可能会引起潜在的受益人利益间矛盾,如何有效并定向地进行财富的分配,是高净值人群关心的另一个问题。
越来越多服务于高净值人群的国内金融机构,开始意识到将家族信托制度引入资产管理业务的广阔前景。目前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都不同程度地开始积极尝试将信托与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相结合。
(五)成立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子公司。无论是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独立运作的私人银行子公司发展经验,还是目前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纷纷成立控股子公司,专门经营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国内商业银行可考虑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人银行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等业务,实现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
三、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政策建议
在国民财富快速积累、客户资产保值增值需求日益增长,利率市场化提速,金融脱媒渐趋深化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发展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不仅是为了满足国民财富管理的需要,也是提升私人银行经营核心竞争力、转变银行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的需要,更是充分利用私人银行资产管理服务平台融通社会资金,合理引导社会资本,将巨额财富导入实体经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然而,在资产管理市场中,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正面临来自境内外机构的竞争压力。同时,当前国内私人银行开办资产管理业务受到投资范围相对狭窄的制约,现有委托代理业务模式又有其局限性,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亟需完善制度、监管环境、创新产品类型、服务内容和业务模式,加大银行内部的资源投入与支持。借鉴海外私人银行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经验,对我国私人银行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以下主要建议:
(一)明确私人银行开办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政策。
建议监管部门可以私人银行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为切入点,明确发展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政策,鼓励私人银行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积极探索、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新模式,实现满足客户需求与服务实体经济相统一。通过在政策层面加以适当引导,推动商业银行从过去单一的存贷款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多样性金融产品的供给者和创造者,成为资产管理市场重要的参与者;促进商业银行经营转型,尽快从以资本消耗型为主的业务模式转型为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为主,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循序渐进完善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模式。
鉴于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式的局限性,建议在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规章中,明确强调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所管理资产的独立性,以实现风险隔离。条件成熟时,研究将信托制度引入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明确私人银行业务信托法律关系,为维护客户财产权利安全、推动私人银行家族信托服务等非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等。同时,建议允许私人银行开办全权委托资产管理,以改变目前私人银行过度依赖通过单项产品销售佣金或代理服务收费的盈利模式,增强私人银行主动资产管理能力。
(三)扩大私人银行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1、加快试点私人银行定制化理财管理计划,扩大投资范围。为满足私人银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资产配置需求,增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包括提供债权资金、股权资金),实现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去通道化”,降低因委托代理环节增加而导致的效率下降、风险上升,建议在前期试点部分商业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的基础上,以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为试点,对于针对私人银行客户推出的私人银行定制化理财管理计划逐步扩大投资范围,增强资产配置方案的灵活性。针对认知能力、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符合要求的私人银行客户,允许私人银行定制化理财管理计划项下资金直接投资于债权(包括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标准化债权投资工具及条件允许下的非标准债权投资工具),股权(包括上市股票及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由客户和银行自愿协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范围。
2、细化上海自贸区支持跨境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政策。建议监管部门会同商业银行研究考虑细化《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文件中所阐述的“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管理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等”的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以利于以上海自由贸易区为试点,境内银行向国内私人客户提供跨境资产管理服务,增强境内银行私人银行机构海外投资及资产配置能力,满足私人银行客户合理的全球财富管理需求。
3、同时,建议条件允许时,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先行先试,实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突破,明确民事信托相关法律制度等,为推动私人银行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政策环境,以满足私人银行客户对财富进行长期规划和风险隔离,并最终实现财富保值和传承等需求。
(四)增强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
1、私人银行应增强自身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是全新的业务体系,在盈利模式、产品发行、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和处置、信息披露等方面与银行传统存贷业务具有本质区别。私人银行应增强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配备精通各投资领域的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建立经得起实践考验的投资制度、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搭建前、中、后台分离的业务流程,开发独立专业的IT支持系统,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2、建议尝试建立私人银行客户合格投资者制度。
私人银行客户与一般个人客户投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偏好差异较大,现有统一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难以区分私人银行客户中具有专业投资能力、风险偏好较高的客户的投融资需求,建议建立私人银行客户合格投资者制度,制订合格投资者判定标准和认定流程,有效甄别专业投资者(投资者除了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还应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明确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