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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财富传承的终结解决之道

 

文/左飞飞 理财规划讲师

2012年10月11日,瑞典文学院宣布,将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授予中国作家莫言,莫言将获得800万瑞典克朗(约合人民币750万元)奖金。这一消息让大家关注莫言的同时,也在思考诺贝尔奖巨额奖金的来源。诺贝尔奖从1900年设立至今,延续100多年,“遗嘱信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遗嘱信托是一种基于财产传承目的的理财工具。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遗嘱信托是遗嘱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强强联合。这两个制度的结合使遗嘱信托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继承法均贯彻“遗嘱自由”原则以允许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另一方面,信托制度能起到通过信托文件将委托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发挥到极致的作用。这样的制度安排,使遗嘱信托具有明显的优势:
第一,财产传承的灵活性。遗嘱信托可以实现遗嘱人对财产的特殊安排,并且可以弥补传统遗嘱制度的缺陷。遗嘱信托经常被比喻为“从坟墓里伸出来的手”,暗指遗产委托人可以在死后继续按其遗愿操控信托资产的安排。比如说在遗嘱信托中,可以设定其信托期间存续至找不到其直系血亲时才终止,也就是说可以永远延续下去没有终止期限,也可规定遗产以给后世子孙定期发放奖助学金、创业辅导金或弱势子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使用。另外,传统继承方式常发生不动产由多人共同持有的情形,增加了财产处分的困难而且容易产生纠纷,通过遗嘱信托就可以解决遗产共有不易处分的缺点,实现客户照顾后代的心愿,并且可以保证财产持续传承,保存家族中的财富,打破“富不过三代”的说法。  
第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信托的角度,遗产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特殊的“财产独立性”,遗嘱人(委托人)、信托机构(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都不得对其强制执行。遗嘱信托之所以受英美国家人士喜爱,还在于其具有避免巨额遗产税的功能。虽然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将来一旦启动,发生继承时就会产生高额的遗产税。而设立遗嘱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可以合法规避该税款。
第三,财产管理的专业化。遗嘱信托可以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来对遗产分配进行合理规划。通常,遗产受托人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可以使遗产得到有效的保值、合理的配置和安全的传承,可促使遗产发挥其最优功效。
第四,避免纷争的有效性。将遗产设立信托,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明确了家族内部的利益分配,同时也把遗产独立于家族控制,家族内部的利益是一致的,都可以监督信托机构的运作,因而有效地避免了家族内斗。
遗嘱信托制度在英美国家广泛应用。目前我国仅在《信托法》中规定了可以通过遗嘱设立信托,但是具体的规定缺失。遗嘱信托在我国的发展还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