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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81万遗产引纠纷,妻子发现“被离婚”

家住靖江的杨兰,是一名普通家庭妇女,丈夫在外做生意,自己带着女儿和公公婆婆在一起,过着安稳的日子。不曾想,2010年3月,在外做生意的丈夫江涛突然意外身亡,在处理丈夫后事时竟冒出另一个“合法妻子”张敏。原来,早在2008年6月,丈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假冒她名义的第三个女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与张敏申领了结婚证。2012年1月,深圳法院判决两单位承担江涛的死亡赔偿金81万余元。

  那么,杨兰和张敏谁是这笔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当地法院没有受理杨兰要求撤销丈夫与张敏结婚证的诉请。今年元旦前,泰州市中级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指令当地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儿子意外身亡,老父远赴深圳

  老家有儿媳,这里又冒出一个陌生“儿媳”

  2010年3月27日晚,家住靖江的老江接到一个让他魂飞魄散的电话,来电称他儿子江涛在深圳出事了!“儿子在江阴做生意做得好好的,怎么跑到深圳了?”但对方言之凿凿,于是老江连夜动身,于次日赶到了深圳。刚到救治儿子医院的门口,一名陌生女子就迎了上来,核实他身份后,开口就喊了他一声“爸爸”,并称自己是他儿媳,名叫张敏。

  儿媳杨兰在老家好好的,怎么又多出一个儿媳?老江满腹狐疑。但张敏给老江出示了一本她和江涛的结婚证。“你是不是和江涛离婚了,不离婚他和别人也拿不到结婚证啊。”老江给家中的杨兰打去了电话。电话那头,杨兰坚称她和江涛根本没办过离婚证。

  儿子怎么有两个老婆?和张敏又是怎么拿的结婚证?老江不得其解,而所有这些江涛最有“发言权”。

  然而由于伤势太重,江涛没能留下一句话就“走”了。在医院期间,老江得知了儿子出事的经过。儿子江涛经营的橱柜店,是某品牌橱柜中国总代理的加盟公司,2010年3月26日,该公司在深圳一家酒店举行加盟会,江涛应邀参加。吃晚饭间隙,江涛上卫生间时不慎摔倒。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江涛是意外受伤,排除了他人伤害可能。

  张敏家也在靖江,老江和杨兰后来找到了张敏的家。张敏妈妈说,女儿和江涛是一起做生意时认识的,恋爱六七年后才正式开始谈婚论嫁的。虽然两家父母还没有见面,但是因为女儿年龄不小了,她就同意他们先领结婚证,没想到,结婚证刚领没几天江涛就出意外了。

  原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离婚”

  一查竟是丈夫找了个“托”冒充她领离婚证

  让杨兰纳闷的是,自己没有和丈夫离婚,张敏怎么可能和江涛领到结婚证呢?更让她不放心的是,她和江涛的结婚证以及她本人的第一代身份证在家里怎么也找不到了。杨兰随即到当地民政局一问究竟。“我本人没有到场,你们怎么说我们离婚了?”面对杨兰的诘问,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吓了一跳,赶忙拿出她和江涛离婚的原始档案记录。档案资料显示,杨兰和江涛早在2008年6月13日就办了离婚手续。但离婚证上的女人是一个杨兰不认识的陌生女人,只是长相和杨兰相似。这个女人到底是谁,为什么冒充自己和江涛离婚?由于江涛已死,杨兰可能永远找不到答案了。

  妻子本人不到场,民政部门怎么给双方办理了离婚?对此,靖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关负责人解释,当时当事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所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都是真实有效的,工作人员目测其相貌与证件上面的照片也是相符的,民政部门也没有专门的设备鉴定来人的真实身份。

  死亡赔偿金之争

  原配:“被离婚”无法继承遗产

  2010年4月9日,杨兰在公公老江的支持下,将当地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民政局为自己和江涛颁发的离婚证。法院在审理中,经过笔迹鉴定,确认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资料上杨兰的签名不是其本人字迹,于是做出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但是判决书同样认定:由于离婚证是与身份关系紧密相联,该离婚证的当事人之一江涛在起诉前已经死亡,故该发证行为虽然违法,但已经不具可撤销内容。

  和民政局所打的官司,杨兰看似胜诉了,但没有一点实质意义。她和江涛的离婚不撤销,即意味着江涛和张敏的结婚合法。2012年1月,深圳福田区法院就江涛意外死亡赔偿案作出判决,江涛所在的橱柜公司和事发酒店共同承担其死亡赔偿金81万余元。作为合法妻子的张敏,遂向法院提出这些赔偿应该属于她的主张。这个消息让杨兰不能接受,又急又气的她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江涛和张敏的结婚证。法院没有受理其诉请,理由是:撤销结婚证须江涛与张敏本人,其他人无权要求撤销。

  第二个妻子:结婚证非法取得也没资格

  就在这时,张敏在深圳要求继承江涛遗产的诉请有了结果。深圳福田法院认为,江涛与第三人张敏虽持有结婚证,但系非法手段取得,不具有合法基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福田法院的判决不能撤销江涛和张敏的结婚证,问题要得到最终解决还得靠泰州法院的判决。

  最新进展

  检察院要求法院重审 撤销“第二张结婚证”

  最后,杨兰找到了泰州市检察院。2012年10月,泰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受理杨兰的起诉,撤销江涛和张敏的结婚证。泰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检方抗诉的理由是,第二个结婚证的存在,造成江涛去世以后存在两个法定的妻子,这是不正常的。杨兰可以通过法院撤销她与江涛的离婚证,也可以向民政局发司法建议,建议民政局自己撤销对方的结婚证。今年元旦前夕,泰州市中级法院接受了检察院的抗诉,并指令靖江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复杂性。

首先、婚姻登记机关在作出准许江涛与杨兰离婚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11、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书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审查到达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的夫妻双方是不是其本人;二、核实当事人是否出具了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并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三、询问当事人,以便形成是否自愿离婚的内心确信。同时,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6章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案件时应该遵循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向当事人讲明离婚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见证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法律文书上签字,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等等。而在本案中,所有离婚登记文书上的签字均系不是杨兰本人,且杨兰没有到达离婚登记现场。可见,杨兰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离婚”的,如此严重的违法情形,涉案婚姻登记机关竟然没有核实处理,其行为显然违背了《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赋于的审查原则,属不负责任的严重违法。法院确认该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正确的。

第二、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

依据我国法律,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本案,作为离婚当事人之一的杨兰既未到场,更未在相关离婚文书上签字。婚姻登记机关所作出的确认行政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不仅严重侵害了杨兰的合法权益,且严重破坏了婚姻自由原则。对这样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无疑应当撤销。

法院一方面判决认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方面又判决不予撤销,不仅自相矛盾,且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法律后果:其一是“被离婚”的杨兰得不到法律的救济而受害终生,让一个普通公民来承担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恶果;其二是形成江涛在法律上有两个合法妻子的情况:因为既然法院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所作的确认江涛与杨兰的离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就意味着江涛与杨兰仍存在夫妻关系。而不撤销婚姻登记机关所作的确认江涛与杨兰的离婚行政行为,便不能据此撤销江涛和张敏的结婚证;其三是实质上起到保护了重婚这种违法行为的作用。

法院不撤销民政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理由是离婚证与身份关系紧密相联,现江涛已经死亡,故尽管发证行为违法也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这种理解我个人认为是不正确的。因为: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是记录在离婚证上的,而离婚证只是民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载体。现要撤销的是民政部门的发证行政行为,而不是撤销离婚证,至于离婚证的处理,在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后可以由法院由收回,也可由民政部门收回或宣布作废。特别需要指出:正是因为离婚证与当事人的身份相联,人民法院更要高度重视,对于违法产生的离婚证必须予以收回作废。因为,当事人的身份往往与财产、名誉等相联系。像本案,民政部门违法所发的离婚证如果不收回作废,那就意味着在法律上江涛与杨兰已经离婚,江涛的遗产与杨兰无关。

第三、杨兰作为江涛的合法妻子,完全具有主张江涛和张敏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靖江法院以“撤销结婚证须江涛与张敏本人,其他人无权要求撤销”为由,不予受理杨兰的起诉。我个人认为,这一理由是错误的。江涛以雇他人假冒杨兰的非法手段骗取民政部门办理与杨兰“离婚”后再与张敏结婚。无论张敏是否知道,这种情形都属于重婚。《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明确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江涛与张敏的重婚,严重侵害了其合法配偶杨兰的权益,杨兰显然是利害关系人,完全具有主张江涛与张敏的婚姻无效的权力与资格。如果果真象靖江法院说的“撤销结婚证须江涛与张敏本人,其他人无权要求撤销”,那么重婚的双方当事人都不去申请,岂不任由重婚泛滥成灾?

第四、81万死亡赔偿金应由江涛的父母与其合法妻子杨兰继承,张敏不得继承

第五、江涛已构成重婚罪,但鉴于他已经死亡,无法追究其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但张敏与江涛是同事,据张敏母亲说,他们已经恋爱生活了6年,张敏应当知道江涛与杨兰是假离婚。如果有证据证实,那么张敏也构成了重婚罪,应受法律追究。这个案例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