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叶与阿英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婚前就有自己的证券账户。几年后,双方都想离婚,但两人都要求法院将对方的证券及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日前,鼓楼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证券投资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但诉讼时账户内均无资金和股票,因此对双方的分割主张都不予以支持。
多年前,老叶丧偶,阿英离婚。经人介绍认识后,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几年后,双方感情破裂。去年,老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中有一条是要求法院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阿英证券账户内的资金及股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鼓楼法院受理该案后,阿英表示同意离婚。看到老叶的诉请,她不甘示弱,也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老叶同样在进行证券投资,要求将他的股票及资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阿英还提供了老叶的银行账户,声称他有10余万元存款,并要求分割。
庭审中,老叶承认他有几十万元资金,但都是婚前财产,而且他在2007年底就将资金全部转出,主要用于还债及必要的消费。他还提供了欠条等证据,意图证明他的资金有一大部分是来自借款。同时,他提供了阿英的存款利息清单,想让法庭采信对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数万元夫妻共同存款。
对此,阿英承认她有几十万元资金用于投资证券,但股票投资都是亏损的,其他剩余资金移出账户后是为了还款及看病。为了证明她的资金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她向法庭提交了婚前财产证明。
质证时,双方都指责对方的证据是伪证,并都认为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资金的行为,但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向法庭确认,在诉讼前,各自的证券账户内都已经没有任何资金和股票,且银行存款账户均已注销。
经审理,法院认为,老叶和阿英在再婚前就分别已经开立各自的证券账户,并且长期以来都是各自运作和使用。诉讼时,双方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内均无股票及资金,且双方都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以虚假债务转移资产的事实,因此法院对于两人的要求不予以认定。法院遂判定双方离婚,并对认定为共同财产的生活用品按实际情况酌情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