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2年10月29日,财富传承法律专家陈凯律师接受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的邀请,为该校法律硕士学生们作了“财富传承”讲座。讲座内容新颖,题材丰富。陈凯律师在讲座上更是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传承法律服务的新理念。陈凯律师讲课语言幽默风趣,现场气氛热烈,讲座受到了同学们的广泛好评。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这堂丰富有趣的“财富传承”讲座,我们特意将其录音整理成了文字,以飨读者。
一、《继承法》的边缘化
二、继承法发展的历史机遇
三、财富传承法律服务
四、信托的遗憾和涅槃
五、遗产管理师和遗产管理行业
以下是现场录音整理:
很高兴来到这里,我是咱们的校友,我硕士在这所大学读的,没有大家那么幸运,能够在军都山脚下学习这么长的时间。今天回到这所大学也是很感慨。最近社会上流传了一个段子,说咱们政法大学是最牛逼的学校。(笑)中国以前有个黄埔军校,黄埔军校是一半的同学打另外一半同学,现在咱们政法大学社会上流传的是一半同学抓另外一半同学。(大笑,鼓掌)
咱们言归正传,回到今天的讲课。今天跟大家交流的是《继承法》。《继承法》的实务和前瞻。那么谈到《继承法》这个法律,实际上从我内心来讲,我认为《继承法》这个法律是一个比较(用不雅的网络语言说)苦逼的法律(笑)。为什么呢?因为继承法严重地被边缘化。什么叫被边缘化?《继承法》的边缘化体现这么几个方面:学术研究的边缘化,司法实践的边缘化和法律服务的边缘化。那么在这个边缘化的情况下,我们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或者作为我们法学院的学生,为什么要学习《继承法》呢?为什么今天要跟大家讲,研究《继承法》呢?特别是作为一个从业十多年的律师,我应该说在选择《继承法》这个领域之前,可以说做的自己认为还是比较潇洒的,(停顿)也许别人看来可能比较傻!(大笑)为什么从一个比较潇洒的律师,要做到这样一个苦逼的领域中去?难道没有最傻,只有更傻?(大笑)实话说《继承法》这个领域,我经过一些实践,一些比较痛苦的创新和摸索,发现了一些新的意义,今天就跟大家探讨这些问题。
今天要跟大家探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继承法》的现状,再一个是现在是不是《继承法》的一个新的历史机遇。那么第三个跟大家探讨,这是我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提出来的,我一直在研究一直在摸索的一个东西,叫传承法律服务。继承的和传承有什么区别呢?传承是什么?给我们大家带来的是什么?这是第三个部分。第四个部分信托的涅盘,信托的现状和信托的未来。信托的道路在哪里?信托的危机在哪里?最后一个是遗产管理人的产业化。这些问题呢,可以说如果要深入的说,可能要花掉一个学期时间。由于今天时间的问题,看情况吧,看能跟大家探讨多少,如果探讨的不够,以后再探讨。
一、《继承法》的边缘化
《继承法》学术研究的边缘化体现在什么地方呢?首先呢,对于任何学法律的人来说,或者是研究法的人来说,一谈到《继承法》,心里面可能咯噔一下,《继承法》到底有什么好研究的呢?咱们国家《继承法》只有第三十七条,司法解释只有六十四条,除此之外没有太多的规定。那么从各地方的高院,中院,包括地方的实务部门来说,与《继承法》相衔接的有关的规定也不是很多。甚至在一些法学研究上,像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法学会在去年的改革中,给它取名叫中国婚姻法研究会,把家庭两个字去掉了。也就是说在现在的学术研究里面,实际上把《继承法》和《婚姻法》绑定在一起,叫《婚姻家庭法》。但是逐渐的有人发现,研究家事法(我们叫家事法)的学者,最后研究的都是《婚姻法》,做家事法的律师最后做的都是《婚姻法》。那么《婚姻法》最后也集中在离婚法上。(笑)所以研究的人少,做实务的人少。据我了解,像人民大学,专门搞《继承法》的老师,可能只有两个半。(笑)像咱们何老师这么可爱的老师研究《继承法》,确实难能可贵。
所以就是说研究《继承法》的人比较少,这是一种现状。导致的问题就是研究不足。什么叫研究不足呢?去年年底,全国人大把《继承法》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立法的计划。今年以来,《继承法》的修改是法学届一个热点问题,但是也集中暴露出我们在《继承法》很多学术问题上的研究不足。在一些研讨沟通中发现,很多问题可能从学术界来讲,还是研究的不够,甚至是有些没有涉猎。这个月,我和何老师一起参加了在大连举行的中国婚姻法研究会年会,主要是讨论继承法修改的问题。那么在这个会议上,有的学者提出来要学习国外,设立特留份制度。
什么叫特留份,我解释一下。就是法律规定,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有一部分必须留给法定继承人。这一部分可多可少,有的国家规定二分之一,有的国家规定三分之一。那么在《继承法》修改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提出来,说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比较好。但是对特留份的研究,我感觉大家的认识明显不足,在这次会议上有的学者提出来日本的特留份发展到现在,为了保护中小企业,他们实际上已经把特留份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他为了限制让这个股份做经过数代的继承以后,变成了无数个小股份。这个问题提出来,当时在座的很多实际上没有听说过这个问题。
按我的观点,我认为特留份对中国是不太适合的。我说两个很小的点。比如说,像在瑞典,让瑞典人最自豪的是诺贝尔奖,诺贝尔奖是瑞典人民在世界人民面前最自豪的一个东西。那么中国呢,未来会不会有这种自豪,我相信也会有。但如果特留份存在的话,实际上是关上这扇门。当然我们不是说鼓励大家都要去做这个诺贝尔,去做这个陈光标,但如果法律出来了,实际上关上了这扇门,人家想做好事做不了了,不太好。还有就是特留份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家庭的和谐,或者是有的人提出来是为了打击二奶和小三,不让被继承人的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我的看法是,这个制度可能实现不了这个初衷。
在中国实行特留份实际上是不现实的,也会引起很多的问题。你看现在发生的一些案件。娄师白的案件,九头鸟分家的案件,许麟庐的案件,季羡林和季承最后是和解了,但是也有问题。还有冰心的孙子的案件。这个孙子(笑)在冰心老人的石碑上写大标语“教子无方”!这里面可能有和父亲争夺财产的问题。你让这些老人一定要把财产给子女,剥夺他们自由处分的权利,他们一定感觉非常的无奈。这些问题体现出来的焦点就是特留份可能并不适合于中国人。
那么从司法实践上看,我不知道在座的有没有是法院的同学,或者是以后要去法院的。那样在法院的系统里面,专门研究《继承法》的法官,应该说是比较少的。据我了解,比较有名的西城法院一个叫高翼飞的法官研究《继承法》。其他的法官还真没有说我只研究《继承法》,更多的是说我研究家事法,结果还是研究离婚法(笑)。所以说,司法实践当中研究《继承法》的也不多。
法律服务方面,《继承法》是一个什么业务?是一个大律师不愿意干,小律师干不了,或者干不精,或者干不专,这么一个业务。作为这么一个业务,为什么我们还要去走这么一条看起来很艰难的道路?
我自从研究《继承法》以来,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发表的和《继承法》有关的文章是六十三篇。(惊讶)当然没有像咱们的老师写的那样专业,但都是跟继承法领域有关的。这就是为什么要走这条路,实际上大家可以想一下,在当今中国的法学领域里面,你要找到说你两年能写六十多篇文章的法学领域,我觉得不是很多。(笑)其实更重要的,因为我本身不是学者,我们进入这个领域,在未来的五到十年的时间,可以预见到的时间里,《继承法》面临着一个巨大的历史机遇。这就是我说的,事情正在起变化。
二、继承法发展的历史机遇
1、市场潜力
首先,在从中国的经济发展上来看,最重要的一点是,家庭财富的增长是处于一个加速度的状态。在以前1985年《继承法》出台的时候,那个时候,家里没什么财产。但现在每个人家里,都多少有些财产。而且据瑞信研究院,它的首份《全球财富报告》中显示,2010年年终,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第三大财富来源地。家庭财产总值达到16.5万亿,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几乎等于邻国印度的五倍。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家庭财富一定会保持着快速的增长。
第一个问题说的是什么?说的是有财产可继承。而第二个问题是,人口老龄化浪潮不可逆转。根据全国老龄办的数据显示,2011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85亿,占到总人口的13%。到2013年底,将达到两亿。那么未来平均每年增长超过一千万。这两个可以说奠定了未来五到十年的一个基础。
还有一个,按照现在的人口基数13亿,死亡率为千分之七点多,再乘以我国家庭财总额计算,可以推算出中国每年需要重新分配的遗产总额,至少为1.1万亿美元,折合7.5万亿人民币。这就是市场。
但是大家也要清醒的看到,这个市场并没有被广大的法律工作者所关注,为什么?首先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他认为《继承法》的案件对于法院来说是沧海一粟。在整个婚姻家庭案件占比不到3%,数量很少。这里面有很多原因。有公证的原因,有调解的原因,有心理的原因,有观念的原因,有社会现状的原因等。但是就像杨立新老师和陈苇老师,还有很多法院的同志在各种场合所说的,这是表面上的,冰山一角露出来了,下面却是暗流涌动。从我们最近关注的一些社会案件中可以知道,继承的案件数量是递增的,而且大多是涉及到社会名人,涉及到有钱人的案件。
我们知道,这两年出现了一些比较大的离婚案件。比如说土豆网王微的离婚,真功夫蔡达标的离婚,钢铁大王杜双华的离婚,这些大案件最近这一两年才集中出现,但离婚律师或者说离婚法律师的市场已经是很火爆了。就中国律师界来说,有名的离婚律师我十个指头数不过来,但是有名的专业继承律师,我相信目前数的过来的不超过三个。所以事情在起变化的同时,我认为这是一大背景。未来是可以想见的。
2、社会格局变化
另外一个问题,现在的社会处于一个观念变化,社会转型和家庭重构的过程。所谓家庭重构,以前的家庭是大家庭,现在家庭都是小家庭。以前一大家子住一起,现在基本上三口之家,结构松散以及个人思想解放带来了新的问题。什么叫个人思想解放?亲情纽带的脆弱,空巢老人的出现,子女发展道德约束和家长制的弱化,以及感情出轨所引起的家庭的脆弱,还包括离婚再婚,老人再婚,这些问题体现的是家庭的重构。
社会也处在一个转型的过程。财富在增长,财产的种类在增多,移民成为普遍接触的事物。像我的客户里面,我不说有一半,至少也有三分之一已经移民了,另外三分之一或者另外一半正在考虑移民的路上(笑)。同时,单位的人向个体的人转化,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剧变。这些都是一个基础。
那么这些导致的是什么?导致的是利益主体的多样化,利益格局的多样化和需求的多样化。时间上的原因我只能一带而过,不能跟大家细细谈。比如说需求的多样化。以前的继承是什么?以前的继承只有有一个要求,代际传承。什么叫代际传承?就是这一代把财产传给另外一代。但是现在的继承,它的要求就比较复杂了。比如说隐私的要求。我不希望其他人,甚至继承人互相之间我都不希望,知道我的财产到底是多少。比如说防止子女挥霍的要求。什么意思?以前像你父亲那一辈。你爷爷在的时候,你爷爷不担心你父亲挥霍,但是你父亲这一辈,真要把财产传到你的手里的时候,他可能要考虑一个问题。第一,你会不会挥霍掉。第二,你要结婚了,再离婚,会不会就分掉一半啊。这个问题很多人没想到,这是个现实问题。还有包括很多,都有各种各样的问题。
说到利益格局的多样化和利益主体的多样化,这里我自己介绍一个接触的真实例子,八竿子打不着的人,也可能成为利益主体,要在以前,那是不可能的。我有位朋友,他告诉我一件事。他老婆是一个单位的会计,当时这个单位的领导把50万现金放在他老婆的帐上,放在她个人的帐上。当然这笔钱怎么来的我们不去追究,就说这笔钱,领导放在这了。然后这位领导比较倒霉,有一次在自家的楼上去关窗户的时候,(猜到了?真聪明!),(笑)。不小心掉下去了,摔死了。摔死了以后,这个会计把这50万还给了他的儿子,但是那个领导这一家子就陷入了非常郁闷的一段过程,就不知道还有没有另外的50万在别人家,(笑)因为他们家根本不知道他这50万的存在。这就是相关主体的多样化。
与之相应的是,现代的人们,包括我们在座的各位,我相信,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将来要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对于这里面的风险,巨大的风险,以及可能引起的巨大问题,意识还不是很强,这导致了更多的问题。
3、传承时代
前面说了那么多,总的来说,我想向大家传达的是一个什么概念?是一个现在我们进入了一个传承的时代。
什么叫传承的时代?可能我们和市场不接触的人没有意识。但是同志们,在法律市场之外,在法律领域之外,在法律研究之外,已经风起云涌了。我们去看广告,卖房地产的,怎么写的?“世事万变,唯传承不变”(笑)。什么意思?他也认识到他的客户有传承的需求,所以告诉他的客户说,来吧,买我的房子吧,买了我的房子你可以传给你的儿子,传给你的女儿,世世代代都可以用,住在这房子里面。这就是他在炒作这个传承的概念。卖邮票的,卖玉石的,卖金币银币的,都在炒作传承的概念。银行在炒作传承的概念,保险在炒作传承的概念,各行各业,只有我们的法律行业对传承还是意识不足。
所以呢,我想向大家传递的一个概念就是,同志们,不像大家想象的,《继承法》是一个边缘的法律,《继承法》理应成为一个中心的法律,《继承法》理应成为一个我们能够付出努力和获得我们的价值的法律。
但是,如果我们墨守陈规,如果我们还在思考如何从继承案件、遗产官司中寻找未来的方向,我很遗憾地告诉大家,这就失去了我们今天探讨的意义,因为,未来的变化带给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而未来所呼唤的,也是新型的法律服务。我们怎么去发现和开拓这个东西?那就是拥抱传承时代!
三、财富传承法律服务
1、传承的五个方面
说到传承,我想跟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传承。对传承的概念很多人有不同的理解。这是我在之外的一个小研究。我认为传承有五个方面:
DNA的传承。什么是DNA的传承?很简单,我有一个儿子,我有两个儿子和我有三个儿子和我没有儿子,以及如果我没有儿子,像日本的企业家那样做,即使我有儿子,我觉得不能传给儿子,日本有不少企业家传给谁?(女婿)。对,传给女婿。这是DNA的传承。
精神的传承。我们知道精神的传承力量是非常大的。有的同学可能看过冯仑写的《理想丰满》,在这里面他非常注重的就是精神的传承。中国历史上有一个很厉害的家族,叫钱氏,钱学森,钱伟长,钱三强,钱永健,钱玄同,钱穆,很多人,他们一脉相承,这么厉害的一个家族,就是钱氏家族。而钱氏家族最厉害的东西,就是《钱氏家训》,这个家训使得他们的家族有了核心价值观,并且生生不息,这就是精神的传承。
财富的传承。不用说了,跟《继承法》息息相关。
制度的传承。是我待会要讲到的。怎么样构建一个制度,家族的制度,家族的宪法。
资源的传承。这一部分的研究我目前没有特别专门的研究,但是有的文章也会提到。什么是资源的传承?我们说中国古代有一句话,叫君子之泽,五世而斩。现在改成叫三世而斩。什么意思。李嘉诚在把位子传给他的儿子李泽钜之前,已经把李泽钜带到中国的各个政要面前转了很多圈了。这就是人脉,这就是资源,这就是君子之泽。说那么多,精神和资源的传承,我认为目前跟大家关系可能不是很重要。但是财富和制度的传承,我认为是比较重要的。
2、新业务的机会
那么财富和制度的传承怎么传承?要依靠新型的法律服务。陈律师为什么在干了律师将近十年的时候,要去选择一个新型的法律服务。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这个市场始终在遵循“二八法则”。你们所看到的证券业务,你们所看到的诉讼业务,你们所看好的各种业务,很可能未来会被边际化。什么叫边际化?就是没有空间。证券业务在我刚干律师的时候,那是高高在上的业务,现在实话跟你们说了,有的律师事务所,可能五万或者十万就愿意接一个证券业务,但以前一单就是一两百万,三百万,甚至一千万。这就是边际化。新的业务崛起,始终给在给大家提供一个未来宽阔的学术研究、法律服务、司法实践,以及构建新体系的机会。所以我们要选择一个未来。
3、财富传承法律服务的概念
那么我现在跟大家探讨什么是传承法律,传承法律服务是什么?传承法律服务和继承法律服务到底有什么区别?传承法律服务是我第一个提出来,今天第一次在公共场合提出来。
传承法律服务我认为它和继承法律服务最大的区别,第一在于传承是持续的,而不是点时间的。《继承法》说了,继承在什么时候开始?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候开始,这是继承。传承从什么时候开始。你去问李嘉诚的话,他说,我那个崽,三岁的时候我就开始了。怎么回事?三岁的时候他就把他儿子带到董事会上,摆两个小椅子,坐好,不许说话,听我们大人开会。这就是传承。
第二,传承是预先的,不是事后的。什么意思?戴安娜,36岁走了,32岁立遗嘱,这就叫预先。当然还有更多的预先,后面再探讨。
传承是有机综合的,而不是直线片段的。什么叫有机综合的?待会儿我跟他们探讨。涉及到移民的问题,涉外的问题,股权法的问题,各种各样的问题,信托的问题,管理的问题,法律的方方面面,它都会涉及到。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传承的专业人士,或者说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传承研究人士,你只知道你的《民法》,你只知道你的《继承法》,是远远不够的。就像我的书里头写的,《继承法》是一部电梯,但是控制这部电梯的网络遍布到整个大厦的每一个角落。电梯开了,关了,进去了,出来了,它是一个体系的问题,是一个有机综合的问题。
还有,传承是一个新型潮流的,而不是因循守旧的。
4、财富传承实例
后面我再跟大家讲一些例子。
先讲第一批案例。传承是持续的,而不是点时间的。这里的三个人,不知道大家是否认识,前两个肯定大家都没问题,都认识。第三个是谁?有人认识吗?前两个一个是肥肥沈殿霞,一个是梅艳芳。第三个,有认识的吗?(众人摇头)他就是延续了150年、历经四代而仍然繁荣昌盛的美国第一家族——洛克菲勒家族(惊讶)。
沈殿霞在她去世的时候,设立了一个信托,为她的女儿设立的。信托的受托人,包括专业人士和秋官,也就是郑少秋。那么沈殿霞因为她女儿年纪还很小,她怕他女儿被人骗,怕她女儿挥霍,就把财产放入到一个信托里面,让这个信托来照顾她的女儿。可是遗憾的是,她放进去的很有效,她没放进去的,真的不幸发生了,发生在她的女儿身上——她有一套房子没放进去,结果她女儿因为谈恋爱,结果就被人(我们说是骗,当然人家当事人可不一定认为)把这个房子卖掉了,挥霍掉了。但是还好,沈殿霞有先见之明,没有都给败掉。
梅艳芳那是肯定,用脚指头想,她也会想的出来——她的钱一定会被她妈妈败掉。(笑)因为她妈妈覃美金是一个非常好赌的人,而且她妈妈的那些侄子,都整天围这老太太转。所以呢,梅艳芳也把财产放入到了信托里面,然后规定每个月给她妈妈十万块钱。她妈妈不高兴了。我女儿很有钱啊,为什么一个月才给我十万块钱,不够玩啊。(笑)真的不够,一会就玩完了。(笑)然后她妈妈就开始跟信托机构打官司,当然最后这个官司打了好几年,她妈妈也认输了,没关系,打官司这个钱,梅艳芳的财产里面出(笑)。但是这保障了她妈妈的晚年生活。
那么看看洛克菲勒家族,洛克菲勒怎么样成为美国的第一家族,150年历经四代,经久不息,人才辈出。很重要的是,在1934年,洛克菲勒家族设立了第一个信托。这个信托使得他们家族的生意可以独立于家族的每个人,贤与不孝,都不影响。当然同样的例子还有希尔顿家族。我们知道希尔顿的这个继承人,这个孙女生活是很乱的。但是就这样,希尔顿没有出现危机。要是这发生在中国,你们想一想,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世人皆叹败家子啊!在美国你败得了吗?败不了。你有能力,你就进来,参与到这个家族事务的管理中,没有能力,你靠边站。你进来我给你发工资,你是职业经理人。你不进来,我们这些专业人士一样的把这家族的生意打理的非常好。这就是传承。
好,给大家讲一个非常温馨的例子。刚才我们听多了世事变幻,给大家讲一个温馨的例子。这个大家都认识,戴安娜王妃。戴安娜王妃要是在中国,是不可以想像她会立遗嘱的。最好的司机,最好的医生,最好的保镖,最安全的汽车,就这一切,都没留住她,她走了。可是在中国,她一定不会立遗嘱。在国外,她就立遗嘱了。她为什么立遗嘱了?她很聪明吗?不排除她很聪明,但是,她必须要立遗嘱,因为任何中产以上的家族,都需要在自己有一定的财产或者说自己有子女的时候,立下遗嘱。遗嘱是形式,体现的是一种传承的意识。那么她32岁,留了遗嘱。遗嘱怎么留的?她的财产是由信托组织打理的。在她儿子25岁的时候,两个儿子,每个儿子支配一半的收益。再后来,信托组织又申请法院下了一个令状,下了一个裁定。在她儿子30岁的时候,信托组织解散,把财产交给她的儿子。每个儿子到了30岁给一半,第二个儿子再到了30岁,再给一半。这就是信托。那么这个信托导致的是什么?导致的是在1997年,戴安娜去世的时候,纳完税是一千二百多万英镑的财产,交给信托组织打理十年时间。他儿子十四五岁,到二十四五岁的时候,十年时间,这十年是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的十年,也是通货膨胀飞速发展的十年。我们想想十年前我们的钱能买什么,现在能买什么。可是,戴安娜,她的财产没有经历这样一个过程。她的财产1200万英镑,十年以后,翻了一番。如果交给他儿子管,只有两个结局,第一,在银行生利息,被通货膨胀。第二,被挥霍掉。现在与时俱进啊,同志们,什么叫与时俱进,这就叫与时俱进。这里面还有一个很温馨的一个事件。就是戴安娜在自己的遗嘱后面附了一封信,要求遗嘱执行人把她的珠宝,在孩子结婚的时候,两个孩子,一人一半,交给儿媳。这就叫温馨,这就叫感人,这就叫母爱,这就叫大爱。你想想,作为凯特王妃,她不知道她的婆婆在没见到她的时间,已经为她留下了这么一份财产,这么一份嘱咐。威廉王子结婚的时候,他妈妈并没有缺席,他妈妈在现场。同志们,这就是传承。
李嘉诚的家族信托和股权的结构
传承是有机综合的,为什么说传承是有机综合的?我们看一下。这是目前为止,我相信中国大陆唯一的一个,是我们的团队花了一个星期时间,收集了各类资料,画出的一张图——李嘉诚的家族信托和股权的结构。
我们先看一下李嘉诚的家族到底有多少生意。这是他们的上市公司。同志们,上市公司啊,还有没有上市的公司。为了保护他们家族的利益,李嘉诚一手操办,花了几十年时间,结了这么一张网,这么大的一张网。这张网看的懂吗?(没有)说实话,我第一眼就没看懂,很难看得懂。你想想,这是一个律师做出来的吗?这是一个人决策出来的吗?我想恐怕不是,这是一个伟大的团队,这也是奠定李嘉诚家族成为百年家族、中国第一家族和中国洛克菲勒家族的一个基础。靠的是什么?靠的不是说简单的我认识某个领导,靠的不是说简单的说我有多少钱,靠的是一种见识,靠的是一种意识,靠的是一种能力,靠的是一种历练。这是李嘉诚家族的一个信托结构。
5、财富传承法律服务特点
这说明什么?说明传承是一个有机综合的东西。你仅仅知道《继承法》,或者你仅仅知道《民法》、《合同法》,是远远不够的。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有一个律师问我,说这个继承发生了以后,双方没有分割。那么对于这个财产的处分,到底应该怎么处分?不分配的情况下,能不能处分?我说你去看《物权法》。你要遵守《物权法》里面关于投票的要求。虽然没有分割,但法律上他们是共有权人,共有权人要达到多少票数,你才能够处分。这是一个《物权法》和《继承法》的一个结合,这就是一个交叉。一般人可能没有意识到。
比如说有一些人移民了,他虽然移民了,拿的是国外的身份,但是他的财产,主要财产还是在中国,那么他要立一份遗嘱,怎么办?遗嘱有没有效?怎么样分配这些财产?这些财产应该适用那些法规?我们大家可以看一下,有一个法律叫《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个法律,了解和接触的人可能不多。但是它很有用。这个法律的条款也很少,但是一个很有用的法律。这是有机综合的问题。
新型的问题,什么是新型?为什么说《继承法》是一个新型的法律,为什么说是一个潮流的法律?因为它是符合现代化的潮流,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符合社会转型的需要。诺贝尔的遗嘱建立了世界上最伟大的一个科学大奖,科学界的明珠。刚才我在来的路上开车听广播,今天是设立普利策奖这个人的生日。普利策在他去世的时候,用他的遗产250万美元,设立了一个奖,这个奖就是新闻界的诺贝尔奖——普利策奖。这就是遗嘱信托做的一种慈善安排,这就是新型的和潮流的。我们中国人民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们能不能出一个诺贝尔,我们能不能出一个普利策,我们的陈光标把钱花完之后怎么办?同志们,我们说服他设一个诺贝尔奖怎么样?(好!笑)
还有艺术品的保护。艺术品既是当事人的财产,但实际上它也是人类共同的遗产。那么它的保护和传承,如果说出现问题的话,会导致全人类的一个遗憾。这张图片可能有的人知道,齐白石,另外一张是马未都。为什么把他们俩放在这呢?齐白石这个系列也是跟《继承法》息息相关的。我告诉你们,齐白石的系列跟《继承法》怎么息息相关?齐白石的家人打过继承方面的官司,齐白石的大弟子李可染的家人打了继承官司,齐白石的关门弟子许麟庐的家人打了继承官司,齐白石的另外一个弟子娄师白的家人居然也打了继承官司(笑)。现在许麟庐和娄师白一个在朝阳法院,一个在丰台法院,都在打官司。打这种官司重要的财产就是艺术品和收藏品,但是都流失了。这就是传承没有安排到位带来的遗憾。如果我们把传承安排到位,相关的艺术品,博物馆啊,独立机构啊,我们知道,著作权和所有权,还有展览权是可以分离的。这些就是一个新的领域。就这个领域,同志们,如果钻研进去,这就是一招鲜,吃遍天。
那么马未都在自己的博客里面说了,说曾经有一个朋友要他的身份证号码,为什么要他的身份证号码呢?他就问了一下。他朋友说,我要立个遗嘱,将来我收藏的这些收藏品,我都不给我儿子,我让马未都给我管起来。这就是一个潮流,这就是人们在解决最基本的需求之后的一个需求。
那么同样的,传承能够解决家庭矛盾。我们现在接触到的很多继承案件是由老人再婚所引起的。一方老人去世之后,财产并不进行分割,另外一个老人再结婚的时候,会引起两个家庭之间的碰撞,新旧家庭之间的碰撞。这里面真的很难说清楚。《第三调节室》的里面,我看有一半的案件现在是这种案件。如果我们能够把这种传承的安排推而广之,当然也能解决家庭的矛盾。所以我说这个符合社会转型的需要。现在再婚家庭解决这个问题,大多数是不说,不做,不解决。那么我们要树立的是去说,去做,去解决的意识。
四、信托的遗憾和涅槃
刚才说到了那么多例子,实际上有一个核心的东西——信托。有没有人了解信托,你们的亲戚朋友有没有买过信托?信托实际上在中国是一个被异化的东西。在国外,信托被美国的信托专家斯考特称之为“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你想这个评价多高!在英国,信托是整个金融行业的基础。在日本,生前信托是解决传承问题的最重要的工具。但是在中国,很不幸,信托成为了一个贷款公司。
我先解释一下什么是信托。信托这个制度来源于中世纪,在当时很多信徒,基督教的信徒,他在去世以后,他把他家的财产,主要是土地,他说要捐给教会。捐给教会以后,中世纪的贵族就很担心,担心教会拥有很多土地以后,他就能组建自己的军队,组建自己的势力,来和中世纪的贵族相抗衡。所以,为了限制教会的发展,中世纪的国家就发布了一个命令,就不允许把土地捐给教会。于是呢,英国人很聪明,他设立了一种制度,叫USE制度。就是说这个财产还是由我的继承人继承,这个土地还是我家的,但是教会是受益人,他是这个财产的受益人。这个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不归教会,但实际上所有权的各项权利,除了占有权,其他的权能都由教会所把控,这项制度最后发展为信托制度。
在中国信托制度还没有确定所有权分离的问题,但是在国际上是很明确的。比如说这本书是我的,我把这本书信托给你,你是我的信托受托人,我指定我的儿子做受益人。那么你跟我儿子是什么关系呢?实际上你就是一个名义上的所有人,所有的事情,一切的事情都由我儿子享有。这就是信托制度。
那样这个信托制度制订出来有什么好处呢?信托就是叫“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就是我是信托组织,你把财产托给我,我帮你打理,或者我按照你的指示打理,最后受益人是你的子女,或者是你指定的人。这个信托实际上就是把这个财产相关的风险和你的受益人,和你的家庭是隔离开来。这是信托。
但是中国的信托,现在是反过来的。什么意思呢?你现在这有一个项目,需要钱,好,我给你包装一下,包装之后,我去找钱。我说这有一个项目,你把钱拿过来,我投到这个项目里面,赚了钱,分给你。这就变成了什么?是事情去找钱,而不是钱去找事情。钱去找事情是什么?是你把钱交给我,我帮你打理,我去找事情,帮你钱生钱。像戴安娜王妃那个,我帮你钱生钱。这是信托。
信托的这个制度,大家清楚了。信托到底可以做什么?信托的功能非常多。其中有这么几个部分。第一个是隐藏功能。隐藏什么?隐藏财富。什么叫隐藏财富?你把这个钱给我的时候,登记信托财产一百万,十年以后,这一百万变成多少钱?知道吗?可能只有我跟你,或者甚至连你的受益人都不知道,当然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这就隐藏起来了。这种隐藏功能隐藏了财富。还有一个功能,隐藏了真实的控制方。李泽楷在收购《南华早报》之前,收购了一家报纸。他收购报纸的方法就是用信托。由国外一个影子公司来收购,谁都不知道背后的老板是李泽楷,因为出面的是信托机构,信托组织。比如说你老爸是一个大公司的老板,谁都知道你老爸是这个大公司的老板,但是一旦他信托了之后,谁都不知道。这个公司的股东登记里面,只有信托组织。那么那个人想要侵占这个企业,或者说欺负这个企业。那对不起,先过信托公司这一关。这就信托的隔离功能,隐藏功能。
还有一个功能,逃避债务的功能。信托为什么会有逃避债务的功能呢?实际上信托本质的核心就是一个隔离。在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去世的时候,他和他的女婿都欠了一屁股债,美国总统啊,欠了一屁股债。(笑)但是他又想保障他女儿的生活,怎么办呢?他的遗产,这个钱就由信托组织管理。这个信托一旦成立,信托组织就控制这个财产,他的债权人是追索不到的。同时,他把财产信托的受益人指定为他女儿,他女婿不是受益人,信托的这个财产是持续的给他女儿,每个月给一点,每个月给一点,不会说一下给她。这是一种避债的方法。
当然当时的法律不是太健全,这种情况在现在是禁止的。但是不能禁止的是一个什么情况?不能禁止的是债务发生在之后,而信托发生在之前。如果信托发生在之前,那么就不能追索了。香港有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他在房地产市场很好的时候,他拿了一千万交给信托组织,然后受益人是他女儿,信托时间是十年。后来他做生意失败了,破产了,银行追索债务只能追索他的自有的财产,那一千万财产已经交给信托组织了,在信托组织的名下,受益人是他女儿,而且是在债务发生之前成立的,所以银行不能追索这个。最后银行把这个债务处理完了以后,信托到期了,这一千万就交给他女儿了,他女儿再赠送给他,他再东山再起。这是一个现实案例,就是说它可以逃避未来的债务。在《信托法》上也有规定,大家注意看一下,《信托法》的第四十七条和四十八条,这非常重要的。
除了传承的功能和保护的功能,还有控制的功能。像洛克菲勒,他设立的信托,他给信托组织下了指示,信托组织只能够按照他指示办,这个指示就像坟墓里伸出的一个手,控制着信托组织,只有一种可能才能把这只手斩断,那就是信托组织申请法院来裁定说,他当时做出的这个指示不再执行。这种控制延续自己的影响里和愿望,保护了家族的整体利益。在中国,信托还有一个特殊的功能,就是防止权贵的倾轧。
我们知道太子奶,大家生得早一点,可能会注意到孙大午这个案例。太子奶李途纯,他的股份和他的公司被赤裸裸的剥夺。是谁剥夺的?始作俑者是一个开发区管委会的一个副主任,这么低级别的人就可以一手操办这个事,把他扫地出门。为什么?因为他只是一个人,只是一个商人。哪怕他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没用。但我们设想一下,如果他把股份信托给了中信信托。中信信托背景是谁?中信集团,中信集团的背景大不大?别说你一个开发区,就算你一个省政府也不一定能抢走这个股份。这就是信托在中国特殊的功能。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其他人提出来,我算是第一个吧。(笑)
信托业的现状是这样。信托可以做这么多,但是信托的这些功能在目前的信托业内都没有发挥出来,为什么没有发挥出来,为什么没有人做?因为做反了。因为把用钱去找事变成了用事去找钱了。还有一个最根本的,中国把信托当成了一个金融行业。信托是金融行业吗?是。但是这是后面的事,因为信托首先是一个民事问题,是一个管事的行业,然后才发展成为一个管钱的行业。而我国《信托法》2001年制订出来以后,把《信托法》的完善交给国务院,就是授权立法。而国务院把《信托法》的完善交给了谁?交给了银监会。银监会知道什么?银监会知道金融,但是银监会不知道什么?不知道司法部和民政部该知道的东西——民事信托和法律工作,我们的法律从业人员该做的事情,所以很遗憾,虽然《信托法》有提到民事信托和遗嘱信托,但没有完善,没有做下去。这就是现状。
时间问题,这里就不展开分析信托业的危机和涅槃(也就是出路)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关注一下最近发布的金融行业产业规划,以及最近开始实施的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规定,网上有很多相关的评论。
五、遗产管理师和遗产管理行业
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遗产管理师和遗产管理行业。我认为在未来,将以遗产管理师为核心形成一个新产业,也就是财富传承的产业,当然遗产管理人只是财富传承产业里面的一个点,但他可以和很多相关行业结合,形成产业链。除了和信托业的结合,我认为外围应该包括会计师、商务代理公司、保险、公正、拍卖、私人银行等等,这是一个巨大的财富传承产业链。
这是我的一个观点,但是同时也提供给大家作为一个起点,如果大家在听了今天我这个介绍以后,对这个业务领域对这个传承和法律专业研究领域有想法,可以去了解可以去琢磨。这里面的事情非常广,涉及到的知识面也非常广,可能涉及的事情会超出我们原来的想象。
时间问题,我就跟大家交流到这儿。最后用一句话来总结,这句话来自前面提到的《钱氏家训》,叫做“利在一身勿谋也,利在天下必谋之”。就是说,这件事如果只对你一个人有帮助的话,那你就不要去琢磨这件事了,但如果这件事对天下人都有帮助,那么我们就一定要去做这件事。我认为,这不但是我一个人的看法,也应当是我们去开拓财富传承行业的信念,和在座的各位共勉,谢谢大家!(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