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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人有遗嘱继承房产 应当按照遗赠关系处理

李某和陈某于2002年相识,2004年同居,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6月,李某得知自己身患重症,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书面遗嘱的形式,指定由“妻子”陈某继承。李某在遗嘱中写道:“我与陈某共同生活多年感情甚好,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为表达对父母的养育之恩,我要求陈某在取得房产权之时,付我父母15万元养老费。”

  2008年2月李某去世,李某的父母向陈某主张他们对李某房产的法定继承权。而陈某认为,她和李某同居多年,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有权按遗嘱继承李某的财产。

  解答: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已没有“事实婚姻”这一法律认定,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本案中,陈某和李某2004年同居,认为“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陈某和李某之间是同居关系,陈某不是李某的法律上的配偶,即不是法定继承人。李某立遗嘱将房产指定由陈某继承,实质是将房产于死后赠与陈某,属于遗赠。李某在遗嘱中同时说明,陈某在获得房产时应支付其父母15万元的养老费,因此这是一个附条件的遗赠。只有陈某满足了这个条件,她才能最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