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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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能否用摁手印代替签字

案件回放

  钱某,本人文化程度有限不会书写遗嘱,为了使自已合法所有的一间房屋,在其死后由小儿子继承,201131日,钱某的小儿媳妇到某律师事务所为钱某办理代书遗嘱。律师李某根据小儿媳妇的要求,请同所的另一名律师付某作为其他见证人前往钱某住处办理代书遗嘱,在对钱某作了谈话笔录后,按钱某的口述书写了遗嘱。

遗嘱制作完成后由律师李某向钱某宣读,随后李某在遗嘱的代书人处签上了自已的姓名,并在立遗嘱人处签上了钱某姓名,钱某在遗嘱人签名处捺了自已的指印,见证律师付某也在其他见证人签名处签名。

2010511,钱某死亡后,钱某的另两位子女为继承该房,以该代书遗嘱中遗嘱人没有签名为由,诉之法院,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

案件焦点

  遗嘱人没有签名,只摁手印,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案件评析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就本案而言,虽然没有钱某签名,只有摁手印,笔者认为此代书遗嘱是否有效需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第一,关于按手印问题,我国民间对此一直用“签字画押”来解决无法签字问题,即识字者签字,不识字者画押。在大量出土的文书、契约、遗嘱上也都发现有指纹、指节纹或掌纹,以此作为识别个人的重要手段。在历代,都沿用在文书上以指模、掌模为鉴的习惯。本案中,钱某由于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而采取了用摁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字,也是沿用了民间的做法,因此摁手印代替签字无可厚非。

然而,遗嘱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必须采取要式行为,即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方法,在要式行为无法实施时,从法律的精神出发,应当有所变通。

但是变通不可随意为之,就本案而言,主张遗嘱有效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法律规定的要式无法实现,例如当事人的文化水平、身体状况和当时环境等,否则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能随意采取变通方法认定遗嘱效力。

第二,我们可以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解读,法律规定遗嘱有四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是相对自书遗嘱而言的,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完成,由本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而有效。然而,法律为什么要规定代书遗嘱呢,就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不识字者且无文字书写能力遗嘱人存在,正是由于他们丧失书写能力而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法律才规定了代书遗嘱的形式,以确保他们权利的实现。然而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时,却规定只有遗嘱人签字才有效。

遗嘱人签字行为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变通方法;但如何变通,则是一个实质问题。作为代书遗嘱的变通,无非应当确定代书人所书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由于遗嘱人身体和知识状况的限制,在无法签名的情况下,更需要确保其意思表示未受胁迫、诈欺和其他不当影响。

因此,无论采取何种变通方法,均应有扎实证据证明该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技术条件今非昔比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采取录像等辅助手段,证明该遗嘱上虽无遗嘱人的本人签字,但遗嘱人在摁手印和同意遗嘱等环节上均无瑕疵。

 

就本案而言,其代书遗嘱虽没有立遗嘱人钱某的亲笔签名,但如本案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遗嘱人未受不当影响、必须采取摁手印的方式、摁手印和听取遗嘱内容均经过本人同意,同时遗嘱正确反映了遗嘱人的意志,遗嘱人清楚自己所摁手印的文件内容的,则该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否则,出于安全的原则,不宜随意突破继承法的规定。

 

我们注意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曾在2011年审理的李某确认刘华英遗嘱无效案。法院以刘华英的遗嘱系打印为由,认定该份由律师代书的遗嘱无效。但同时认定律师所作的视频资料反映了刘华英的真实意思,可以比照录音遗嘱的规定予以认定。

从该判决可以看出,法院一方面维护遗嘱的要式性,打印遗嘱未被认可,同时变通了对遗嘱形式的认定,虽然视频资料并非遗嘱,但比照了录音遗嘱的形式。既体现了原则性,又有所变通。

总之,就遗嘱而言,原则性应为主流,应当坚持,而变通应限制在最小和必须的范围内,不得轻易变通。

 

  因此,书立代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