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虽然郭某生前立下遗嘱不接受这个胎儿,那么出生后的郭某阳是否为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二、在郭某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涉案房屋该如何析产继承?
郭某在遗嘱中将全部房产赠予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此外,《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郭某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综上,只有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1/2的房产份额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即郭某部分的1/3,剩余部分方可以按遗嘱确定的方式处理。
李某提出分割该房产,向法院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愿意给与其他按份共有人经济补偿,然后再出让给他人,郭某父母不主张房屋产权。该房屋经评估机构鉴定,价值30万元。
经依法审理,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给付郭某阳5万元,该款由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李某给付郭某父母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