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买房,权属登记为双方共有,如果两人分手,房产归谁呢?
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证挂了名,不一定就是你的房”。
2012年6月,在乌鲁木齐做医生的唐晨通过网络认识白娟,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确定恋爱关系。
交往1年后,双方以购买婚房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以双方的名义,通过房屋中介与甄兰舟签了一份《定金协议》,约定购买甄兰舟的房子。
同年9月11日,唐晨、白娟(乙方)与甄兰舟(甲方)签订一份《房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的一套房产(下称涉案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91.8平方米,双方协商转让总价格为64.5万元。合同签订后,唐晨于2013年9月17日通过银行给付甄兰舟50万元房款。
收款后,甄兰舟按唐晨、白娟双方的要求,将涉案房产权过户到其二人名下。
2013年12月13日,唐晨给付甄兰舟房款8万元。
后来,唐晨、白娟终止恋爱关系,双方都想要涉案房。
2014年2月20日,唐晨诉讼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登记在唐晨、白娟名下的涉案房归唐晨一人所有。
法庭上,唐晨称:“涉案房款都是由我父亲出资为我购买的婚房,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白娟提出必须将其姓名添加在房产证上。基于双方即将结婚,我将被告的姓名添加到了房产证上。我与白娟分手之后,要求白娟退出对房屋所有权的占有,被白娟拒绝。”
白娟辩称:“在购买涉案房时,我缴纳了15.5万元房款,剩余房款我也进行了准备,法院应按房产证登记的份额确认我享有50%的产权。”
质证阶段,唐晨出具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甄兰舟出具的房款收条,证明自己先后付房款64.5万元。白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购买涉案房时其曾出资15.5万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唐晨于2014年3月13日将剩余的6.5万元房款付给甄兰舟。
近日,乌市水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唐晨所有。
律师说法:产权证不具绝对证据力
“一般来说,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新疆鼎泽凯师事务所律师蒋国彩说,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
法律追求的是客观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案件中,原告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房款,而被告不能证明其支付了房款,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