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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非遗产债主诉继承人被驳

  本报讯 借贷不还的男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银行将男子父母和其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对该男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2010年1月15日,如东县掘港镇洋岸村村民朱某向如东农商行童店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8100元,约定于2010年11月20日归还,但朱某逾期未能归还。2012年7月9日,如东县法院判决朱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23230.86元,担保人姚某承担连带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朱、姚二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后朱某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提起诉讼称,朱某因车祸死亡,其在保险公司应有死亡赔偿金,朱某父母和其子可继承朱某的这笔遗产,故朱某的生前债务应当由其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

 

法庭上,朱某的家属则辩称,朱某生前并无遗产,如有遗产,三被告均放弃继承。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当庭陈述朱某并无遗产,并且明确作出了放弃继承遗产的承诺,原告亦当庭表示并不清楚朱某有无遗产,故原告的诉讼主张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为朱某的近亲属因其交通事故死亡取得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权利人应是三被告,而并非属于死者朱某,故对原告主张三被告享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予以偿还朱某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