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权纠纷
案情:郭道新与郭道福是姐弟,父亲郭选清系南溪豆腐干第一品牌“郭大良心”的创始人,遗留有一枚清末民初“大良心明丽公司”印章。2011年,因郭道福不允许郭道新使用“郭大良心”品牌商标,引发印章的继承权纠纷。
案情回放历史印章与现代价值
南溪豆腐干发源于三国时期,发展于清道光年间,发达于当代。民间作坊林立,千磨阵阵回香,镇上人家无不以卤制豆腐干为主业,南溪因此得名“千磨古镇”。其中,以“郭大良心”手工作坊最为有名,1994年,“郭大良心”荣获四川省名优特新产品博览会金奖,2007年3月被列入四川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原告郭道新系被告郭道福的姐姐,二人的父亲郭选清、母亲王福珍即是南溪豆腐干第一品牌“郭大良心”的创始人。据《南溪县志》记载:“清光绪28年(1902年),县城郭选清(外号郭大良心)在东街开酒店始制豆腐干,自立大良心豆腐干公司,日产豆腐干1000块左右,因制作精细,色香味浓,携带方便而闻名省内外。”
郭道福自小跟随父母学习豆腐干制作技术,传承父业。父母去世后,遗留了“大良心明丽公司”印章一枚交由郭道福保管。
1984年,郭道福在南溪镇下正街174号以“郭大良心”名号开店;2007年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郭道福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南溪百年老字号郭大良心豆腐干”牌匾悬挂在店铺上方招揽顾客。
2010年,郭道新在郭道福的门市旁边开设了豆腐干店,招牌上也将“郭大良心”作为特别标注吸引顾客。
纠纷发生于2011年,郭道福在其店外贴出带有郭选清肖像的声明,称自己是“郭大良心”的真正传人。该声明引发了郭道新的强烈不满,她诉至法院,请求与郭道福共同享有对“大良心明丽公司”印章的继承权和所有权。
庭审现场遗产共有与印章独有
5月21日,此案在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郭道新起诉称,父母去世后遗留下一枚清末的印章,即“大良心明丽公司”印章,由郭道福保管。该印章是父母遗留给郭道新、郭道福的唯一财产,并不能进行分割,姐弟俩对印章的归属及保管事宜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郭道福事实上独占、独有、独享印章带来的其他利益,严重侵害了郭道新的合法权益。
郭道新认为,“大良心明丽公司”印章属于父母所遗留的遗产,她和弟弟都是该印章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郭道福单独占有印章于法无据。
被告郭道福答辩称,父亲郭选清在1976年5月临终前,亲自将“大良心明丽公司”印章装入一个口袋交给自己,告诫自己好好传承家业。多年来自己一直遵循父亲告诫,并将豆腐干事业越做越大,无论从哪种角度上说,自己才是正宗的传人,应当享有对印章的所有权。
据理力争与针锋相对
审判长:原告,1976年你父亲死的时候,你是否在家?
原告:我当时在外地,得知后就寄了80元钱回来。
审判长:你父亲死后,你知道他把印章给了郭道福吗?
原告:不知道,印章还在我们家里。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得知印章在郭道福手里的?
原告:我母亲死后我才知道的。
审判长:你找郭道福协商过没有?
原告:我大点,他是弟弟,反正我们是姐弟,我就没有去找他,哪个保管都一样。
审判长:那现在你为什么又要求共同继承印章呢?
原告:因为郭道福侵犯了我的权益,他不允许我的子女用这枚印章了。之前,大家都共同用“郭大良心”的商标,现在郭道福在店门口挂了“大良心明丽公司”的印章标识,有版权,称其他人用是侵权。所以,我要求确认印章为我们共同所有。
审判长:被告,印章在你手里吗?
被告:是的。
审判长:你姐姐之前找你协商过没有?
被告:从来没有。
审判长:你姐姐要求分割印章,你的意见如何?
被告:这枚印章是父亲临终之前给我的,我不同意分割。父亲去世以后,我进一步传承和发扬“郭大良心”豆腐干。中央电视台、宜宾日报、宜宾晚报等媒体多次采访报道了我和“郭大良心”豆腐干的事迹。比如《南溪豆腐干的防守反击》、《清末公章,揭秘南溪豆腐干历史》、《郭道福与南溪豆腐干》、《豆腐干传统工艺》等一系列新闻报道,足以证明我是父亲手艺及印章的唯一传承人和所有人,若干证人也可以证明父亲临终前对印章进行了处分,将印章给了我。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争议的焦点已经明确,即印章是否属于遗产,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印章是否属于未分割的遗产问题,被告郭道福认为,印章不是遗产,父亲临终前将印章赠送给自己,当时的情形可以说是一个郑重的财产处理场景。而且,在后来的赡养纠纷中也没有提及印章,就是因为彼此都认可印章已经处理了。退一万步讲,就算认定印章是遗产,父亲已经去世30多年,现在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针对郭道福提供的证据和答辩理由,原告郭道新认为,其父亲郭选清临终前将印章交给郭道福仅仅是保管,保管不等于继承,况且印章在1976年的时候并不能认为是一种重大的财产或者遗产,印章本身的价值是近年来才日益凸显的。自己作为“郭大良心”的传人,也依法应当享有印章的继承权和共有权。
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郭道新认为,她是在2004年母亲去世时才知道印章由郭道福保管的,而且鉴于郭道福阻止其使用“郭大良心”商标品牌才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受到影响之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经过半天的庭审,双方当庭未能达成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