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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之子继承权案

中国首例人工授精之子讨继承权案审结获支持

中国首例人工授精之子讨要继承权案日前在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结,原告母子遗产权获得法院支持。

42岁的原告李某与丈夫张某在婚后6年不育的情况下,协议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来生子。不料在2004年5月李某怀孕期间,张某患癌症去世。

张某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称日后妻子所生的孩子是通过人工授精所生,他坚决不要;另外,他现在拥有的这套房产,是当时其母出资1.5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因而决定将房产归还父母。

围绕这份遗嘱,婆媳发生纠纷。去年12月5日,李某携15个月大的儿子,将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为人工授精的儿子讨回继承权。

2006年4月20日,李某当庭出示了有丈夫签名的“南京军区总医院有关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及“协议书”,证明儿子是在双方意愿一致的情况下所生。儿子虽与丈夫无血缘关系,但却是夫妻二人的合法后代,理应享有继承权。

被告辩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遗产划分应优先考虑遗嘱。按照遗嘱,李某和儿子对此房产无继承权。

秦淮区法院认为,在遗嘱效力上,此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按照人工授精的“协议书”,张某生前即承认了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但在遗嘱中却以人工授精为由,否认其亲子身份,因而该遗嘱不能视为完全有效。

秦淮区法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发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有关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估价19万余元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孩子享有全部房产的1/6,公婆享有全部房产的1/3。得到房产的李某,补偿公婆7万余元,孩子3万元。因孩子尚未成年,他的3万元由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