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离休干部,l993年8月带儿子乙、孙子而一同到北京旅游,不幸飞机失事,全部死亡。据查三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无法确定,甲所遗留的遗产有稿酬2万元,房屋一套价值10万元,其他存款4万元;乙所留的财产价值约4万元;孙子丙有个人财产2千元。各继承人因发生争执,要求分割遗产的有关人员分别是甲的女儿了、乙的配偶乙氏及甲的三个哥哥。据查甲的妻子早亡,甲有儿子乙和女儿了以及三个哥哥;乙有配偶乙氏和儿子丙。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该案由于没有,所涉遗产全部按方式处理。由于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所有遗产的确定,以及继承人的确定都以死亡为起点,因此该案首先就要确定这几个死者死亡的先后时间。
根据《》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后,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由此我们可以确定甲最先死亡,其次是乙,最后死亡的是丙,根据死亡的先后时间我们可以确定他们各自的遗产的继承人。
①甲的遗产分割情况:甲的遗产可以简单地以金钱总额来计算共有16万元,由于甲最先死亡,其继承人就应是第一顺序的乙、女儿了两个继承人。乙和丁应平分甲的遗产,每人可得8万元。由于乙已死亡,因此乙所得的8万元遗产应转由乙的继承人继承。
②乙遗产分割情况:乙财产总额是4万元,由于这些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为乙氏所有,所以乙的遗产只能是夫妻财产总额的一半2万元,由于乙的死亡时间在后,因此乙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乙氏和儿子两。乙氏和丙应分得财产各1万元,另外乙从甲处分得的8万元也应由己氏和丙各得4万元。那么乙氏可得的财产共计是5万元,两所得的5万元财产由于其死亡也应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③丙的遗产分割情况:丙的财产总额是2000元,加L从父亲处得到的财产共计52万元,全部由两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母亲乙氏继承。
这样继承人乙氏得的财产共计是10三万元,丁所得的财产共计是8万元。而甲的三个哥哥是甲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卜继承曲规定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的人不得参加,因此甲的三个哥哥不能分得遗产,其权利不能得到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