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和判决是两种各有所长、彼此不可替代的独立型民事结案方式。在特定时期把任何一者推到极端的位置,都会在很多方面产生“过犹不及”的消极后果、引发不良反应,使民事诉讼针对民事纠纷的化解出现面积不小的不适应性和非针对性,进而会降低民事诉讼对民事纠纷主体的亲和力与吸引力、动摇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中心地位、削弱法院在构建“大调解”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实质性影响力。
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关键期,民事纠纷呈现出数量多、烈度大、成因复杂、化解困难等特点。在“纠纷罪恶观”被理性的放弃之后,探寻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之道便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因具备有利于一次性和彻底性解决民事纠纷、易于执行、善于修复或维持社会关系、成本低廉等比较优势,之前一度被严重冷落的诉讼调解自2002年再次进入被关注的视野,并强势复兴至今。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源地,庆阳两级法院的继承与发展实践是诉讼调解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夺目亮点,有必要对此给予系统总结与理论提升。
司法注重经验、倚重传统。社会在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的剧烈转型带来的结构性利益冲突此起彼伏,这使得本来就不十分乐观的司法能力与社会公众迫切且全面的期待之间客观的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此距离如不尽快加以缩小,会诱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可怕且短期内无法很好消除的失望感、不信任感和陌生感,司法也会因得不到普遍的社会认同而无法获得应有的尊重与权威。面对这种必须予以正视的状况,很多法院一直都在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殚精竭虑的思考对策并将之付诸尝试。吸收传统作法的合理内核、向传统作法借力是一种正当性更足、操作性更强、外在质疑更小、内在阻力更少的进路。庆阳两级法院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作法即是这种进路的生动体现。
事实胜于雄辩,数据彰显效果。庆阳两级法院2003年重视诉讼调解以来所取得的“两高两低”(调解率高、执行率高、上诉率低、信访率低)工作局面与此前“判多调少、上访缠诉多、案结事不了”之尴尬境地的对比,会让那种不注重解决中国当前之实践问题、不耐心等待去看效果而情绪化的急于断言“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过时、已无可取之处”的论调不攻自破、毫无立锥之地。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是刻意求新的作秀之举,也不是偏重突破的违法之举。它除了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案结事了难、减少涉诉上访外,还能为借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机会来完善、改进诉讼调解制度和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衔接机制提供宝贵的经验支持、难得的智力资源和丰富的实践智慧。可以肯定的说,民事诉讼法的良善化水平会因为这种自下而上式的实践面向而进一步提高。
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要实现长效化而不至于昙花一现,离不开科学理念的塑造和有效方法的创新。若没有科学的理念和有效的方法,相关的实践则很可能会沦为空泛的口号和短暂的风景。庆阳两级法院每幢大楼之一楼大厅陈设《马锡五调解婚姻纠纷案》木刻画,属于一种显性的法院文化建设。这一法院文化的显性载体会全天候的如此提醒每一位路过的审判人员:“这里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前身,这里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源地,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为民、便民、亲民、近民的司法精神理应首先在这里得到继承并发扬光大。”如此一来,假以时日,“为民、便民、亲民、近民”的司法精神便会以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方式注入审判人员的血脉之中,内化为他们的自觉意识与科学理念,外化的引导、指导他们的审判工作实践。如想使马锡五审判方式由历史性资源转化为现代性资源、由抽象层面演进到具体层面,必须有一套系统性的工作方法予以配套。庆阳法院系统提炼总结出的“五心四法”、“四就地”、“三步骤”等调解方法让马锡五审判方式再现活力,现代因素的注入让从历史远处走来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了很强的当前适应性。
诉讼调解的规范化是其长效化、实效化的关键凭借与必要条件,诉讼调解的长效化、实效化是其规范化的逻辑起点与基本依归。出于“鼓励、支持诉讼调解”这一公共政策的考虑,诉讼调解结案的规范化标准被允许低于判决结案的规范化标准,但这绝不意味着诉讼调解可以不遵循规范、不坚持原则。恰恰相反,惟有不突破原则与底线,才能确保诉讼调解的长效化与实效化。庆阳两级法院在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时对“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四项原则的特别强调说明,诉讼调解的规范化具有极端重要性。若缺失这一点,相关实践的效果就会打折,初衷就会异化,社会公众就会失望。
庆阳两级法院的多年实践表明,司法传统的内核合理性、可继承性是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前提条件,强烈、确定的现实问题意识是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动力源泉,扎实有效、不断创新的工作方法是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关键环节,必要的异化防范机制是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抛开那种要么“棒杀”要么“捧杀”的非理性情绪与氛围,辅之耐心的审视、客观的观察、科学的评估、有序的试点、稳妥的推进,马锡五审判方式将会在更多的地方再现辉煌,诉讼调解将会对社会生活产生更多的积极作用,司法的为民性将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得以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