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纠纷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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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家争产 遗嘱执行人能否随便解任

 新闻背景

近日,已故香港富豪霍英东的家族爆发争产风暴,霍英东长房三子霍震宇,以遗产执行人身份入禀高等法院,指亲兄弟、霍英东集团总裁霍震寰侵吞至少14亿港元遗产,要求撤换霍震寰及姑姑霍慕勤两名遗产执行人,并建议高院委任退休法官罗杰志或其他合适人选与他共同管理霍英东遗产,同时要求霍震寰对遗产情况进行清点交代和重新估价。

据报道,霍英东于1978年5月20日订立最后一份遗嘱,委任其子霍震寰、霍震宇,和其妹霍慕勤及妹夫(已去世)担任遗产执行人,所有太太和子女都是受益人,遗嘱指示受托人,在霍英东死后20年内不可分配剩余的遗产,而是按月支付定额生活费给各受益人。

霍英东于1978年就通过遗嘱安排好身后事,可谓深谋远虑,然而,因遗嘱执行人的纠纷闹上报纸头条,也让人唏嘘不已,由此引发的遗嘱执行人解任问题,也带给我们很多思考。

霍震宇起诉霍震寰依据何在

我国香港地区法律规定,遗产的管理或由遗嘱中确认的遗嘱执行人操办,或由法院指定遗嘱执行人管理,其他继承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因此,遗嘱执行人在遗产分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监督遗嘱执行人妥当地管理遗产,尤其预防遗嘱执行人道德风险,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如果遗产的实际受益人主张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不当的诉求被法院采信,法院可以暂停或撤销遗嘱执行人身份,并规定由另一人继任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

因此,霍英东将霍家商业王国交由霍震寰执掌,并指定霍震宇和霍震寰同为遗嘱执行人,现霍震宇声称无法得知遗产的账目情况,质疑霍震寰侵吞巨额遗产,未适当履行执行人责任,其有权要求法院撤销霍震寰的遗嘱执行人身份。

 遗嘱执行人解任须向法院申请

遗嘱的执行是一项繁琐、严肃的事情,涉及到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遗嘱执行人作为多方利益的协调者,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遗嘱顺利执行,不允许利害关系人随意撤销遗嘱执行人,一般来讲,大多数国家要求利害关系人只有通过向法院申请,才能达到解任遗嘱执行人的目的。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2227条规定,如果遗嘱执行人违反重大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完成通常事务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免去执行人职务。《日本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遗嘱执行人怠于执行任务时,或有其他正当事由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家庭法院将其解任。我国澳门、香港地区的法律也是采纳了由法院判令解任的救济途径。

作为司法监督救济的一种补充,亲属会议监督也是监督遗嘱执行人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台湾地区即如此规定,由遗嘱人家族成员组成得到法院认可的亲属会议,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对亲属会议负责,取得亲属会议许可处分部分遗产并定期披露账目。台湾《民法典》第1218条就明确规定了在遗嘱执行人怠于执行职务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亲属会议改选遗嘱执行人;第1111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向亲属会议报告或说明遗产状况。但是,目前将亲属会议制度正式纳入立法的国家并不多。

我国内地尚须完善相关立法

遗憾的是,我国继承法虽然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是,有关遗嘱执行人就职、责任、解任、报酬等重要事项均无明确法律规定,现属于立法的空白地带。

霍家巨额遗产争夺案,再一次提醒我国应该尽快完善遗嘱执行人的相关制度,具体到遗嘱执行人的解任问题,继承法在未来的修订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在遗嘱执行人不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遗嘱执行人的资格,为利害关系人寻求司法救济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