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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声明双管齐下 难防儿子继承纠纷

  

  晨报讯 生怕过世后,两个儿子会为了房子而起矛盾,朱老伯特意立下遗嘱,将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到小儿子名下。可谁知,朱老伯死后,两个儿子还是为了这套房子闹上了法院。日前,青浦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进行了判决,房产权最终由小儿子继承。

  朱老伯和老伴住在朱家角镇的一套房屋内,膝下两个儿子早已在市区成家。为防止两个儿子为这套房产起矛盾,老两口在遗嘱中写明,当年两人出资在市区购买的一套房屋产权归大儿子,因大儿子的结婚用房首付款也是由两位老人出资的,因此夫妇俩决定将朱家角的产权房全部由小儿子继承使用,并于2007年8月28日写下遗嘱。2008年3月,朱老伯的老伴过世,次年1月,朱老伯与两个儿子共同声明,朱家角的房产由小儿子一人全部继承,大儿子自愿放弃该处房产的继承权。

  2011年9月,朱老伯又立下一份遗嘱,表示朱家角的房产是自己和老伴的共同财产,待自己过世后,该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全部由小儿子继承,且房屋产权属于小儿子个人所有。这次,朱老伯还特意将遗嘱拿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2年1月朱老伯病故,小儿子要求大儿子将父母所立的遗嘱予以确认,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大儿子表示,父母两人写下的第一份遗嘱没有进行公证,母亲的签字是假的。既然这套房子是父母共同所有,那么母亲的份额应该由兄弟俩共同继承,故不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小儿子将哥哥告上了法庭。

  青浦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2007年的遗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遗嘱上母亲的签字,与样本材料的字迹系同一人书写形成。法院认为,朱老伯老伴对自己享有部分的房屋权利作出的处分有效。法院同时确认,2011年朱老伯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与共同声明相互印证。最终,法院判决小儿子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