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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房产纠纷

几个月前,打了一宗恶意卖房的官司。陈老太前夫去世后和一位也是再婚的李老伯结了婚,便从浦西的儿子家搬到了李老伯在浦东的一套承租房内。婚后,二老感情很好,相互照顾,有时还一起去打打麻将。陈老太以为晚年就这样安稳度过了,却不料有一天,自己竟落到有家不能回的地步。

2007年李老伯突发重病,随时有生命危险。陈老太日夜照顾爱人,不想有一日,李老伯的儿子来到浦东房子里,又断水又断电,陈老太根本无法居住。在李老伯儿子给陈老太出具了保证书,保证2008年2月让陈老太住在这套房屋里之后,陈老太不得不搬了出去。第二年李老伯过世,陈老太伤心之余,又想自己什么时候才能搬回去呢?但当陈老太要求住回去时,李老伯的儿子说这个房屋是自己的,陈老太无权居住,“不信你去查!”这时她去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才发现,房屋产权人已变成了李老伯的儿子,而且正是李老伯卖的!

陈老太来求助时,满腹委屈:苦心照顾李老伯却换来如此待遇。本人也很是不忿,但如果真是李老伯自己的房子卖给儿子,那陈老太也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于是我便约了陈老太,一起去调查这令人心寒的案子。

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确实这房子是当时李老伯过户给儿子的,但过户时产权证上却只有李老伯一个人的名字。我不禁有了疑问:房子的产权从何而来?又属于谁所有呢?

我继续追查下去,在陈老太家里翻出了一份购买协议。这是2003年李老伯购买承租房产权的协议,上面成年同住人一栏写着陈老太的名字。然而房子过户却只写了李老伯一人。问题就在于此。

据陈老太回忆,丈夫曾说过即使不写她的名字,她也是有份的。陈老太夫妻感情不错,也就没在意。

依《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随后我给陈老太分析道:“你丈夫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房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他未征得你同意,把房子擅自卖给儿子,而他的儿子明知你们的夫妻关系,也没有征求你的意见就买了房子,客观上损害了你的共有权利。这样的买卖行为,是恶意串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后来,法院也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李老伯与儿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