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纠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关于地域管辖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