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父、李母共生育李芬、李芳、李建、李平、李成、李慧、李富七子女。李母于1990年5月19日去世。1992年12月25日,李父与北京市××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标准价购买楼房一套,建筑面积72.97平方米,总价款5890元。1993年10月21日,李父交付购房款(实际付款5762元)。李父于1994年11月22日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李富居住。北京市政府房改办于2000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计算”。 2001年李富向北京市××厂补交5385元,该房屋由标准价改为成本价。2010年,李芬、李芳、李建、李平、李成、李慧将李富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产。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李父于1992年以标准价购买,而李母早已在1990年去世,因此诉争房屋属于李父而非李母的遗产。李富补交的5385元应视为补交了6%的房款,李父的房屋份额为94%。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房屋价值71万元,所以其中的4.26万元归李富所有,剩余的66.74万元属于李父的遗产,应由李芬等七子女继承。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富所有,李富分别给付六原告财产折价款95 342.86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承租公房的继承人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差额的情形下,公有住房如何进行遗产分割?
要正确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必须对公有住房的历史进行梳理,准确界定公有住房的物权类型及归属,弄清楚成本价、标准价、实际付款以及租金的由来,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继承人补交差价的行为予以正确定性,划分各出资人的产权份额,进而对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部分进行继承分割。
(一)住房政策的变迁与公有住房的沉浮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福利化住房政策,以“低租金、高福利、实物分配”为典型特征。此时期公有住房的来源有:一是国家对私有住房的几次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1958年);二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进行建设。公有住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单位直接管理的住房(即单位自管住房),另一类是由城市住房行政机构直接管理的住房(即城市直管公房)。其中,单位自管住房占绝大多数,城市直管公房仅发挥补充性作用。在住房的分配上,几乎所有的公有住房都是通过单位来分配的,即使是城市直管公房往往也先分配给单位,然后再由单位分配给职工。分房的依据主要是职工的职级、贡献及实际的住房需求等,这种分配基本上是无偿的,仅收取象征性的租金(房租占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比重不足1%)。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住房政策经历了从福利化向市场化的转变。这种转变具体表现在两点:一是住房投资,职工在住房投资中的作用开始扩大,职工住房需求的满足不再是无偿的;此外,中央政府投资占住房投资的比重日益缩减以及单位投资比重大幅增加。二是住房分配,出售公房与提高租金都反映出了住房分配上等价交换的导向,即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将会不断增加,最终达到市场化所要求的水平。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首先出现了三次公房出售试点(即全价出售公房、三三制补贴出售和提租补贴),直至1988年1月,全国首次房改工作会议召开,形成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中国全面住房改革的开始。
(二)如何理解成本价、标准价、实际付款与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