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股东制作,但最后必须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而且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在不损害股东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则下,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再将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通知其他股东,并召开股东(大)会,然后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才生效。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章,被称为公司内部的小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有规定的,在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办理。这已为公司法七十六条所认可。章程可以规定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须经任何程序或须经其他严格程序才能成为公司股东;也可以规定股东死亡后其生前持有的股权由其他尚健在的股东购买,然后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财产利益,公司在健在股东之间继续存在或规定死亡股东的;也可以规定公司在某一个特定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去世后公司解散等内容。公司解散后,股权继承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
(二)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
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如何继承有约定的。对这种约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给出了某种解决方式,也应允许公司的股东通过事前的约定加以排除。这样,就可以很好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也更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各股东的利益。
(三)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
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但去世股东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就股权继承达成协议,对该协议,由于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该按该协议履行,但应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限。
(四)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
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于各继承人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继承人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应由他们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否则,他们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应优先购买继承人本应继承的股份,再由继承人继承财产利益,如果不购买即视为其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