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将房屋产权的一半划归乙女士所有,另一半产权作为甲先生的遗产,由乙女士、她与甲先生生育的女儿、甲先生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子女共四人继承。
说法:本案的房屋原为甲先生单位所有,甲先生与乙女士结婚后共同购置了该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该房应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26条规定,乙女士、她与甲先生生育的女儿当然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甲先生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子女是他的婚生子女,也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由于该房屋在购买时因甲先生特殊身份而享受了福利待遇,法院在具体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时可能会对甲先生与前妻所生子女有所照顾,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