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之一的孟老太太已经74岁,其子孟奇系另一原告孟义庆生父。与孟义庆之生母离异后,于1998年6月购买了位于河北区民权门的房屋一套。被告周丽前夫于1997年2月死亡后,于2004年3月和孟奇再婚,被告周丽再婚时有一与前夫所生之女,即本案另一原告刘兰。
2007年2月25日,孟奇因病死亡,那套房屋成为遗产房。现遗产房由周丽居住,原告孟老太太、孟义庆另居他处。原、被告为继承问题成讼,原告孟老太太要求依法继承已故儿子的房屋遗产变现份额,同时强调刘兰无权主张继承权;原告孟义庆不同意分割孟奇的遗产;原告刘兰认为生父已死亡,生母与孟奇结婚后自己就同他们一起居住生活,也是合法继承人,要求依法继承孟奇房屋遗产变现份额。被告周丽同意依法继承孟奇之遗产变现份额。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评估部门对标的物的房屋进行了价值估价,其估价结果为23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该套房屋系被继承人个人再婚前财产,不属与被告共同所有,因此,不作析产处理。原告孟老太太、孟义庆均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共同继承权。原告刘兰生父死亡,在生母即被告与被继承人孟奇再婚时尚未成年,仍然在学,受被告监护,故应视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遂依法享有与其他继承人同等的继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遗产房归周丽继承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周丽一次性给付原告孟老太太、刘兰遗产房屋份额继承款各55000元人民币,给付没有劳动能力尚未成年自立的原告孟义庆65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