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纠纷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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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关键词: 拆迁,分割,继承,共同财产

     结婚已10年的*女士和*先生正在办理离婚。恰在此时,双方共同糊口栖身的平房需要拆迁。该平房原系*先生的父亲白叟有的房产。白叟虽已往世多年,但并未留下遗嘱。房产证上至今仍写的是白叟的名字。望到拆迁公告后,*女士但愿分割完拆迁补偿款后再办理离婚手续,而*先生急于在拆迁开始前把离婚手续办了,不同意*女士提出的分割补偿款的要求。本案中平房的所有权人登记的仍为白叟。这表明遗产尚未分割。因为白叟往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故该房产应由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先生入行继承。

    因此,本案可以从白叟往世的时间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前仍是之后得出如下两种结论:其一,假如白叟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前往世,依据新婚姻法的划定,*先生继承的份额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女士不享有房产份额,故无权分得补偿款。

    其次,假如白叟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后去世,则*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女士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的划定,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在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情况下,房屋应按遗嘱抚养协议或遗嘱入行继承。

    没有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办理,由法定继承人入行继承。

    假如继承人是在婚前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分得房屋拆迁款。

    假如继承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有权分得房屋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