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纠纷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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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风险知多少?

 问:

    我公司想收购张某持有的北京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该公司是由张某和他人一起出资设立的),现在已经初步达成了意向。但在收购股权时如何处置对方公司的债务成了一个大问题。张某说,他可以和我们签一个书面协议,即股权变更前的债务由旧股东(张某)承担,股权变更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我公司)承担。有了这个约定,我们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此外,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答:

   股权转让,表面上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你去工商局登记备案时,只需要简单地写两句话就行了:张三愿意将所持的某某公司的出资(股权)转让给李四,李四愿意接受张三的该部分出资(股权)。”正是由于工商登记要求的程序简单,很多股东们认为股权转让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但在专业律师看来,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很多。

为便于理解,我们先对目标公司做一个简单的定义:目标公司,在本文中是指股权收购方和被收购方所协商转让的股权所依托存在的公司,即被持股公司。

先解答您的第一个问题,即目标公司(张某现持股的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

应该说,这个问题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在我办理的一起股权转让案件中,对方(股权收购方)的律师,也是在股权转让合同里做出此类约定,想依此达到收购方不用承担股权变更前的公司债务的目的。但实际上,这个简单的约定在法理上和法律关系上都是讲不通的,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情况非常繁杂,有时就连专业的律师也会有雾里看花的感觉。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的主体一方需要对合同的标的有相应的处分权。但在“债务承担”条款里,被收购方股东对于目标公司的债务并无相应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见,目标公司的债务,其债务主体是目标公司本身而不是其股东。具体到本案,北京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如果存在债务,那也是由该公司自己承担责任,与股东张某和贵公司无关。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你们的约定也是行不通的。比如说,北京公司欠李某一笔钱。那么,李某自然会去起诉北京公司,而不会有其他涉及。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贵公司作为收购方对于北京公司(目标公司)的债务无计可施。“债务承担”条款之所以法律关系不通顺,是因为作为被收购方的张某,对于北京公司的债务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找到了症结,就可以对症下药了。

    在民法上,对于财产性的权利义务,是可以转让、转移的。债务属于财产性义务,当然也是可以转移的。因此,贵公司可以要求被收购方张某和北京公司就该公司的债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做出一个合法、有效的转移程序,即将北京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转移给张某(可以按照张某的持股比例计算转移的债务比例)。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债务的转移,需要由债务受让人和债务转让人达成协议,并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因此,在目标公司和张某就债务的转移可以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这里就需要律师做一个专业的调查,即调查核实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有多少,他们是否同意张某代替目标公司作为债务人。如果部分债权人不同意,就不同意的部分,贵公司和张某需要另行做出适当处理。其中一个办法就是在协商股权转让价款的时候,把该部分无法剔除的债务作为一个对张某不利的筹码,要求张某降低股权收购价款。

总而言之,对于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非一句简单的“公司原债务由旧股东承担,新的债务由新股东承担”就能解决的。对于律师来说,需要结合对目标公司的调查结果以及其他情况的分析,运用各种法律技巧来实现目标公司债务的合理处置。

 

您的第二个问题,是个框架非常大的问题。在我实际办案中,因为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太一样,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也不太一样。这里,我只就一般公司的股权转让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做一个解答和分析。

第一,在收购一家目标公司的股权之前,一定要对目标公司做一个详尽的调查了解。在律师业,这个工作叫尽职调查。一般来说,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大致有: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相关附属性文件、财产状况、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经营状况、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以及法律纠纷情况等方面。

调查的目的是清楚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为股权收购的谈判协商及入股公司后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做一个全面的预测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建议贵公司请专业人士对北京公司的具体情况做一个全面的调查。

第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规定,那么贵公司在收购张某的股权时,应当充分了解北京公司的章程是否对股权转让做出了与公司法不一致的规定。如果没有冲突,则应注意两个问题:

1.北京公司的其他过半数股东是否同意张某向你们转让股权。

如果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你们却与张某办理了股权转让,那么其他股东很可能会主张你们的股权转让无效。届时,你们就白白的浪费了财力、人力、物力和精力。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张某向你们转让股权是否询问了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张某可以向你们公司转让股权的第二个前提,是北京公司的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使张某和你们公司交易成功,如果其他股东会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而主张你们的交易无效,那也可能同样会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后果。

上述这几个问题,是我根据办案经验总结出来的比较典型的问题。当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要更多、更复杂。因此,在办理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必要时,请专业人士介入,以使自己的权益获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