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股权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股权能够继承的前提条件是股权必须是一种财产权利。所谓财产我个人认为必须是具有价值,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从股权的拥有者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即股权转让可获得经济价值、股权持有者可获得利润分配、公司解散可获得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利益来看,股权是财产无需质疑。当然,股权不能等同于其他一般财产,他还包括诸如参加股东会议、表决、选举等特定的延伸权利即非财产性权利,但这并不能否定股份的财产属性,而是对公司股份这一脱离所有人掌管而转由公司掌管支配的一种特殊保护。股份作为财产的一种情形,当然能够继承。但股份在继承的同时并不能必然的继承股份所特定的非财产权利。由于公司具有合意性,而对公司合意对具体现的是公司成立或经后来股东共同修改的公司章程,所以《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除公司章程有对股份继承的特殊要求,即股份继承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或取的股东资格需要一定的条件和经过一定程序外,继承股权的同时取得股东资格。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司意思自治的保护,也最大限度的体现了法律对继承人的保护。
二、合伙企业合伙财产问题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由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基于合伙人(包括单位)的共同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而共同出资成立的,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所以,合伙人死亡后,法律在保护合法继承人合法合伙财产继承的同时,也充分保障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即合法继承人能获得死亡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但不必然继承合伙人资格,也就是合伙财产可继承,合伙资格需经合伙人全体同意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当然,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继承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组成比较单一,投资人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继承。但按照继承人的情况可发生一下情况:
1、投资人死亡后,无合法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规定,企业予以解散。
2、投资人死亡后,继承人为一人的,当然承继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3、投资人死亡后,继承人为多人时,多个继承人分别继承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这时相当于企业有多个投资人存在,可在继承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将企业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如其中个别继承人要求退出企业经营的,可考虑按退伙处理。
公司股东和企业出资人在死亡时,所产生的继承关系较为复杂,在处理时必须同时考虑财产权利和依附于财产所产生的特殊非财产权利,并为了公司和企业的正常发展考虑,综合运用法律,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合法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其它公司股东或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利。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和讨论。
吕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