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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亲属如何领取台湾老兵的退伍金或遗产?

大陆亲属如何领取台湾老兵的退伍金(申请保险死亡给付、一次抚恤金或抚慰金、余额退伍金)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送件须知-申请保险死亡给付、一次抚恤金、余额退伍金、一次抚慰金或领取遗产

一、适用对象:

  (一)台湾地区军公教及公营事业机(构)人员,在任职(服役)期间死亡,或支领月退休(职、伍)给与人员,在支领期间死亡,而在台湾地区无遗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陆地区之遗族或法定受益人,经主管机关核定发放者。

  (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施行(86年7月1日)前,依法核定保留保险死亡给付、1次抚恤金、余额退伍金或1次抚慰金者,其居住在大陆地区之遗族或法定受益人,经主管机关核定发放者。

  (三)依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核定给予补偿者。

  (四)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经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国防部或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等机关管理者。

二、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保险死亡给付、1次抚恤金、余额退伍金、1次抚慰金或领取遗产以1次为限。在台停留期间不得逾1个月。

  (二)申请人应先以书面并检附相关文件向死亡人员最后服务机关(构)、学校申请,经初核后函转主管(办)机关核定,再由死亡人员最后服务机关(构)、学校通知申请人,据以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领受各该给付。但军职人员由国防部核转通知。

  (三)遗产依两岸关系条例规定,先声请裁定准予继承后,向遗产管理机关申请。

  (四)申请日期不得逾相关机关﹝构﹞许可请领文件所载之领取截止期限。

三、应备文件:

  (一)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1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复印件。

  (三)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国民身证正、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并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

  (四)申请人有2人以上时,应协议委托其中1人代表申请,并检附经海基会验证之委托公证书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

  (五)相关机关(构)许可请领保险死亡给付、1次抚恤金、余额退伍金、1次抚慰金或领取遗产之证明文件复印件。﹝不得逾文件所载领取期限﹞

  (六)检附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申请人与申请对象间之亲属关系公证书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

  (七)委托书:除申请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亲属或旅行社代送件者,应附委托书,倘在台无亲属由朋友代送件者,应加附说明书。

  (八)申请人在第三地区,应另检附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复印件。

  (九)证照费新台币400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十)其它证明文件(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须经海基会验证)。

四、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香港中华旅行社(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4楼)或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411~417号皇朝广场6楼F~K座)申请。

  (三)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五、申请处所及查询信息: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联络信息请洽移民署网站,请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