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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继承台湾遗产的办理

大陆继承台湾遗产的办理

  根据台湾地区的现行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位定义:一、直系血亲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即遗产的继承是由配偶与各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如果没有直系血亲亲属,大陆配偶应与第二顺位被继承人的父母共同继承,如果已无父母,则与兄弟姐妹共同继承,而非一人独自继承。此外,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由大陆人士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具体的处理方式有如下几种:

  1、本人赴台处理。台湾当局于1988年11月开放祖国大陆同胞赴台湾探病、奔丧,祖国大陆的继承人若能以奔丧、探亲的方式赴台的话,则可亲自去台湾请领遗产;

  2、可委托在台湾的亲友代领遗产;

  3、委托第三地亲友。可在第三地(如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英国等)找一委托人,办好委托手续后,由委托人出面向台湾请领遗产;

  4、委托律师。委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公司,由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如司法部设在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香港律师黎锦文和几位台湾律师组成的“海峡两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部设在进行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等。

  本案的情况,可能以转委托的方式处理为好。

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二、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

  三、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过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四、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五、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六、申办涉台遗产公证所需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的户籍誊本(原件)、档案证明材料。

  3、其它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遗产情况、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的往来信件、受托人身份及接受委托的信函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要提供遗嘱原件或经公证的影印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籍证件。

  5、经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七、办理继承的方式

1、本人赴台处理。自台湾当局于1988年11月开放祖国大陆同胞赴台湾探病、奔丧以来,祖国大陆的继承人若能赴台,则可亲自去台请领遗产;

2、可委托在台湾的亲友代领遗产;

3、委托第三地亲友。可在第三地(如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英国等)找一委托人,办好委托手续后,由委托人出面向台湾请领遗产。

4、委托律师。委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公司,由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办理有关事项。

八、办理继承在台遗产手续

根据1992年两岸在新加坡签订的《两岸公证文书查证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台湾当局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台遗产的继承:

1、向台湾“法院”提出“继承申请”,台湾“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大陆继承人的继承权;

2、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

3、向遗产保管人(通常为被继承人的善后处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遗产的要求;但每一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限额最高为200万新台币,超过部分会被“收归国库”。

在具体继承方式上与国内有一定区别。.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其份额比例如下: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继承;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与第四顺序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台湾有关继承的规定

一、继承顺序

  当然继承人:配偶

  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

  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

  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二、应继份(继承人不分居住在台湾或大陆)

  (一)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二)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比例如下:

  1.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

  2.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的,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3.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4.配偶有数人时,其为共占一份还是各占一份,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台湾地方法院已判生效的案件看,是共占一份。

  (三)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为十年。

涉台继承公证怎样办理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人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下面中顾继承法编辑介绍的是涉台继承公证怎样办理。

  一、申办涉台继承公证的情况

  我们通常所说的涉台继承公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台湾同胞;二是所继承的遗产在台湾地区。考虑到涉台公证的特殊性,祖国大陆司法部门规定,公民申办涉台继承公证适用大陆继承的管辖规定,但主要遗产在台湾地工的,可由请人住所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受理;回大陆探亲、旅游的台胞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可由申请人原籍或临时户口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处受理;居住在台湾的同胞写信或委托其亲友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均由申请人原籍所在地或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二、涉台继承公证书分类

  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大致分两类:一类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大陆办理有关涉台继承手续使用。另一类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公证书、无遗嘱公正书等。主要用于当事人在台湾地区办理继承手续时使用。凡遗产在大陆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申请人在大陆办理继承公证书;遗产在台湾的,要涉及台湾地方法律的适用,大陆公证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的亲属关系公证、婚姻关系公证、委托公证等。其中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委托书按台湾通用格式出具。

  三、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继承人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工作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台湾有关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台湾户政事务部门发出的被继承人的户口籍登记全部誊本;

  3、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地的医院出具,具经台湾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4、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记名股票等。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范围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适用于遗嘱继承)

  7、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

  上述材料经公证员审查核实,申请人需配合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公证员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继承关系合法的,依法定程序制作出具公证书。

  四、相关法律规定

  遗嘱人如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公证处根据遗嘱受益人的申请,可以为其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大陆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内容需符合大陆有关法律;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让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

  (1)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2)自书或代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葛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公证书。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司法部门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领取遗产。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司法部门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继承人可以合办一份委托书。

须注意的是,涉台继承公证书,应分别单独装订,不能将数种公证书合订成一册;每种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以备向台湾各级法院上诉时用。

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有哪几类?分别在哪些情况下适用

 

答: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大致分两类:一类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大陆办理有关涉台继承手续使用。另一类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公证书、无遗嘱公正书等。主要用于当事人在台湾地区办理继承手续时使用。

凡遗产在大陆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申请人在大陆办理继承公证书;遗产在台湾的,要涉及台湾地方法律的适用,大陆公证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的亲属关系公证、婚姻关系公证、委托公证等。其中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委托书按台湾通用格式出具。

大陆对涉台继承公证的办理地有何规定?

答:涉台公证是通常指两种情况:一是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台湾同胞;二是所继承的遗产在台湾地区。

  考虑到涉台公证的特殊性,祖国大陆司法部门规定,公民申办涉台继承公证适用大陆继承的管辖规定,但主要遗产在台湾的,可由请人住所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受理;回大陆探亲、旅游的台胞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可由申请人原籍或临时户口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处受理;居住在台湾的同胞写信或委托其亲友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均由申请人原籍所在地或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