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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港的继承相关公证办理的注意事项
1、中国公证处一般不会对香港居民为处理香港财产所立代书遗嘱予以确认并给予公证。但可由遗嘱见证人发表声明,公证处证明见证人签字盖章属实。公证处在出证时,将遗嘱与声明书装订在一起,如果与声明书装订在一起的遗嘱是影印件,还必须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2、在当事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应对遗嘱人在香港设立的遗嘱进行检验;对于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应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检定。为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和遗嘱影印件的真实性,公证处可要求香港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证明。
二、涉台的继承公证业务的办理
1、涉台遗产继承公证有关法律规定
(1)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1991〕085号)
(2)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能否为李超援赴台继承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的复函》(〔92〕司公函024号)
(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涉台继承亲属关系公证书时应记明被继承人父母姓名事的通知》(〔94〕司公函094号)
(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中有关问题的函》(〔95〕司公函005号)
(5)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台继承时效的通知》(〔95〕司公函058号)
(6)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的通知》(司办字〔1996〕39号)
2、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办案指要
1)办理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继承公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需公证处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和统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b.继承人已死亡的,写明死亡地点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继承人的死亡公证书。
c.对于在台湾或在国外的继承人,公证处无法调查清楚的,一般在公证书中不列入。
d.证明被继承人与各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有无配偶;证明被继承人与后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无前一顺序继承人。
e.公证书中一般会写明被继承人父母姓名。只有在确因年代久远,查不清被继承人父母姓名的情况下,才会在公证书中不写其父母姓名,只写其父母死亡。
f.大陆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亲属关系证明应当向一个公证处统一办理。
g.对于公证书中的人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与台湾户籍誊本记载不符的情况,可由当事人发表书面声明,声明书中应写明原公证书(编号)的内容真实以及与户籍誊本不一致的原因,再由公证处证明声明书上当事人签名盖章属实,但一般公证处不出具实体性公证书。
(2)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遗嘱受益人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
b.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大陆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内容需符合我国有关法律。遗嘱人所立遗嘱一定需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或由台湾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公证处才会予以认定。
c.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如系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如系代书或自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遗嘱,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
(3)办理委托代办遗产继承公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面办理,其共同委托书需办理公证。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b.委托大陆或香港律师或在台亲友办理的,委托书按一般委托书格式出具。一般尽可能不直接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如果根据案情确需直接委托的,公证处一般出会根据要求,办理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并另纸公证委托人的签字盖章属实。
(4)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委托他人申办的应有委托书并说明不能亲自申办的理由。
(5)办理继承在台遗产,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供被继承人台湾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工会会员证等)、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死亡诊断书或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等。
(6)继承在台遗产的公证书,一般每种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以备向台湾各级法院上诉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