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筹划、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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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的定义、法律依据、功能、种类

遗嘱信托的定义、法律依据、功能、种类

  (一)信托遗嘱或称之为遗嘱信托, 是指立遗嘱人(委托人)为实现对其死亡后遗产的周密安排,以在遗嘱中增设信托条款的方式,指定遗嘱执行人(受托人),将遗嘱内容的全部实现即对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的落实计划步骤,详订于遗嘱中。等到其死亡时(遗嘱生效时),由遗嘱执行人(受托人)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以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

  (二)遗嘱信托设定的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参见继承第16-22条,民则第12、13、16-18条)。即只要在遗嘱中订立的信托条款同时满足信托法及继承法的规定,信托遗嘱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遗嘱信托是横跨信托法、继承法、公证法三个法域的制度。

  1. 遗嘱信托特别是遗嘱公证信托是遗嘱设立制度与、公证制度与信托制度的完美结合

  按照遗嘱在继承中的作用不同,财产继承制度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处分两大类,其中当事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死后遗产的制度是遗嘱处分制度,遗嘱处分包括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等。既然遗嘱信托属于遗嘱处分,其首先应该适用继承法中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特留份等制度的制约,继承法均贯彻“遗嘱自由”原则以允许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公证法赋予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有最强的可执行性。同时,遗嘱信托也是信托制度的重要内容,因而遗嘱(如公证遗嘱)信托的设立、运行必须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进行。信托制度能起到通过信托文件将委托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发挥到极致的作用。

  2.打破了继承法律制度封闭的格局,使之更加公开透明

  遗嘱信托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遗嘱人) ,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如公证处),受益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这一格局的设定使作为局外人的受托人参与了继承法律关系,从而打破了继承活动仅局限于家族内部的旧制,使继承向社会公开化。这种公开化的制度保障包括:受托人要么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自然人、要么是具备较为严格的资格限制的信托机构如公证处;根据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进行信托事务的原则,各国信托法虽然在条文表达上有差别,但都要求受托人负有严格的忠实义务、谨慎义务.按照信托制度的要求在这种公开化的继承活动中,当事人需对信托财产进行公示;由具有一定信誉的第三人的参与本身,可对于继承活动起到较好的见证作用;再加上受托人的威信或专业水准不仅能减少继承的操作成本,还可以大大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有利的彰显了公证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社会功能。

  (三)遗嘱信托功能。

  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法律知识、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法律知识、理财知识的缺陷,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可以避免巨额的遗产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四)、遗嘱信托的种类

  一般把遗嘱信托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

  1、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遗嘱执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遗嘱执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发生制约。除了巨大和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

  2、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与遗嘱执行信托的内容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遗产管理人可由法院指派,也可由遗嘱人和其亲属会议指派。通常,设立遗产管理信托的原因有:(1)因无遗嘱,对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就困难,所花时间也长,故在此前尚需信托机构代为管理;(2)虽有遗嘱,但继承人存在与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确继承人之前代理遗产;(3)虽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尚不能自理遗产时,也可委托信托机构代管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