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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地产掌门人分家 引入信托手段

   一场上市公司掌门人的离婚八卦,将幕后的明星——信托再一次托出了水面。在这场事关企业稳定与家族财富传承的财产分割范本中,有或多或少的经验值得中国企业家们思考。

   11月21日,龙湖地产掌门人吴亚军与蔡奎离婚的消息传出,而吴蔡二人先前所采用的英、美法律体系下的家庭信托安排,确实使公司的经营未受大的影响。相比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家庭离异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无疑是成熟且具有前瞻性的。

   奔走在逾6万亿道路上的中国信托业,已将业务开拓到包括家族信托、财富传承等领域。虽然这一领域普遍被认为是“蓝海”,但至今仍未得到投资者较广泛地接纳。不过除了“理财”功能之外,信托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丰富的服务功能正在慢慢“醒来”。

“信托”的龙湖地产

   超过750亿港元市值的上市公司,吴亚军与蔡奎分割资产占比超过70%。然而没有股权纷争,公司股价至今仍基本保持稳定。这一切得益于龙湖地产两位创始人早在公司上市之初便埋下的伏笔。

   2008年6月11日,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吴亚军与蔡奎分别各设立一支家族信托代为持有公司股份。经过近几年的几番股权变更,截至2011年年底,吴亚军通过吴氏家族信托持有超过公司45%的资产,而蔡奎则通过蔡氏家族信托持有龙湖地产超过30%的权益。

   信托代持的大致结构为,吴亚军与蔡奎分别均以设立人与监管人的身份通过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设立各自的家族信托,而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通过吴氏与蔡氏信托受托持有Sliver Sea与Sliver Land的股份。吴氏与蔡氏家族的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分别为成立于开曼群岛的壳公司Charm Talent Investment Limited和Juns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而这两家子公司的股份分别被上述Sliver Sea与Sliver Land持有。

   也就是说,早在龙湖地产上市之初,吴蔡二人的财产便已经通过信托持有的方式巧妙“分家”。双方分别指定家族信托的收益对象包括各自家族的若干成员。值得注意的是,龙湖地产除了上述两个家族信托之外,仍有向公司相关高管及工作人员发行的股权激励计划目前也以信托形式存在。简单计算上述几个信托计划,龙湖地产超过80%的股份通过信托的形式存在。

   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如果按照国内对信托计划的划分来看的话,龙湖地产设立的几个信托计划大概可以认为是通道型的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信托机构不参与主动管理,只是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实现约定的条款运作信托资产,属于信托服务功能的体现,而目前,国内的信托公司很少推出类似的项目,相信今后会是信托公司发展的蓝海。”

家族信托的本土化

   在国外发展超过百年的家族信托能否在中国落地开花?

   “早在很久以前,便已经有信托公司尝试开发家族信托这样的产品,然而由于中国的信托业毕竟根基尚浅,投资者的理念及对信托公司的认识也还不成熟,目前市场上我们还鲜见类似的产品。”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该人士进一步指出,按照国内现行法律体系,成立家族信托不存在法律与制度上的局限。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家族信托这种方式,是对信托这一最灵活的金融服务功能的全面深化,随着国内高净值人群的极速增长,这一市场空间巨大,是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未来竞争的蓝海。事实上,国内已经有信托公司开始尝试开始以家庭为单位,根据不同客户家庭的不同情况提供一揽子具体的金融服务与资产配置的建议,与国内私人银行正面竞争。

   “家族信托并不仅仅意味着财富的传承,还有是通过信托来实现委托人对财产的特殊需求,这一点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但是受到国内制度建设及信托公司自身投资能力的限制,还不能做到像国外那样随意”,上述人士指出。

事务管理类信托增长迅猛

   在信托发展时间较长的欧美及中国香港地区,信托的标签不仅仅体现在理财,而是更多地在满足投资者避税、财富传承、保密等方面提供灵活服务。

   用益信托创始人李旸曾对本报记者表示,“国外的信托一般认为属于民事信托,而目前我国内地的信托业务属于商事信托”。李旸指出,“国外的信托或者说是个人信托,这种信托一般是出于委托人财产处置的目的而设立;在国内,目前只有商事信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对于委托人来说,更像是一种投资理财的工具”。

   然而,虽然国内资本市场未见像龙湖地产的方式,透过一系列复杂的股权操作,最终通过信托的形式缓冲家庭因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先例。而中国信托业服务功能的发展,多少可在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发展中捕捉到剪影。

   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概念起源于银信合作,不过至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有的信托公司网站将事务管理类信托指为:通过通过设立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股权代持信托、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等产品,帮助其解决税务筹划、事务管理等问题。而上述龙湖地产的家族信托,可以被看做是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形式。

   “事务管理类的产品可以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与现行的集合信托相比,不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开发,更不用耗费大量人力去销售,成本极低,信托公司只用提取一定的管理费,也都会比较乐意。”分析人士指出。

   有业内人士对信托的发展提出期望:信托要最大限度发挥信托本身拥有的所有权隔离制度的优势,设计出更多真正发挥“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信托本源性的产品。例如,可以在遗产信托、养老信托等领域有所突破,引入新的设计理念,将证券、基金不具备的财产权隔离优势发挥出来,突出信托的专业优势。

   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2012年三季度末信托公司数据显示,在全部6.32万亿元的信托资产中,按功能分类,事务管理类信托余额占比高达14.28%,环比二季度末增加了1.2%个百分点,单季度净增长额约为1800亿元。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博士指出,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增长,这说明信托公司已经自觉地开始拓宽信托功能,在资产管理功能之外,开始挖掘信托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丰富的服务功能。

 信托的商事功能与民事功能

   不少信托公司人士抱怨最近一段时间来项目不少,但是好项目稀缺。看似信托公司仍然占据着市场的主动,但是来自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已经逐渐显现。

   三季度以来,监管层陆续放宽了基金、券商、保险等行业介入信托公司业务的壁垒。基金、券商、保险等行业的投资范围与信托公司的单一与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范围无异。尤其是券商银证合作业务逼近万亿元大关,信托公司赖以发家的银信合作业务优势在券商的步步紧逼之下已荡然无存。

   然而面临各大金融机构对信托制度红利的蚕食,信托公司在制度方面的优越性真的消失殆尽了吗?笔者认为不然。事实上透过信托制度运用较为发达的欧美及中国香港地区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源自信托本源的服务功能在国内尚未广泛发展。

   例如近日,龙湖地产女掌门吴亚军离婚一事将隐藏在其身后的家族信托由幕后推到台前。相比国内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家庭破裂导致的公司股票与经营状况的波动,吴亚军与其前夫早在公司上市之初便已通过家族信托代持股份的方式实现了公司股权的分割,离婚一事对公司股价影响有限。

   除此以外,信托制度在欧美等的主要功能还包括合理避税、财富的保密或者是一种类似于“托付”的功能,例如在中国香港地区,富豪可以将遗产信托给信任的律师等,等按信托条件成熟时再将信托资产转移回受益人名下。例如受托人可以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来管理财产,直到未成年人长大到能够自己管理这些财产时为止。

   信托之所以有这些强大的能量,归根结底是因为信托所具的所有权隔离的功能。然而在市场的选择下,中国的信托业仅仅走了理财工具这样一条道路,而信托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最强大的所有权隔离功能并未很好体现。

   中国信托业协会常务理事周小明指出,目前虽然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借监管“新政”获得了类似信托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由于目前并不能名正言顺地以“信托”名义经营业务,其扩展的只是类似于信托的下层功能即“资产管理功能”,并不能延伸到信托的上层功能即委托人的“目的功能”。

  换言之,信托可以用于理财,但绝不仅限用于理财。一项信托最终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和价值,完全取决于委托人设定的信托目的。而只要不违法,委托人可以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而不仅限于为了理财的目的设立信托。“目的”决定“应用”,信托业务的实际边界由此呈现出极其多样性和灵活性,几乎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信托应用的创新力也正源于此。

    这也正是亟待国内信托业者关注的信托的另一面。随着国内高净值人群的激增,信托的这种服务功能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