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不过三代”似乎是个难以打破的魔咒,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没有遗产筹划传统的国家尤其如此。
由于海外盛行的遗嘱信托、家族信托等方式在中国还面临一些法律上的空白,中国企业家的遗产筹划除了对股权继承做出预先安排外,还可以借助于寿险,部分地实现遗嘱信托的功能。
另类财富传承
企业家的财富,可分为公司股权和股权之外的财富两部分。
一旦企业家突然去世,生前没有对遗产继承做出安排,那么关于房产和存款的继承,即使继承程序花费一些时间,一般也不会对于遗产价值影响太大,但是公司股权就不同了,它的价值取决于公司净资产价值,而公司净资产的价值极有可能因为继承程序的办理时间过长及公司在企业家去世后面临的内忧外患而大为缩水。
一些企业家有多位继承人,可能会引发股权继承纷争,而往往由于企业家的遗产数目大、形式多样、涉及面广等原因而导致法院结案时间延长,甚至使得继承人陷入旷日持久的继承诉讼。
为了避免这一期间公司股权价值缩水而导致继承人权益受损,中华遗嘱继承网建议企业家生前尽早立下遗嘱,对于股权继承做出合法有效且科学合理的安排,同时完善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去世后至继承纠纷的法院生效判决做出前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治理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出现企业家去世后的公司管理真空期。
同时,中华遗嘱继承网不建议企业家将所有财富都放在公司里,可开辟更多的财富传承路径。比如,在海外一般借助遗嘱信托或家族信托;在国内则可通过购买寿险转移一部分资产,即便未来公司股权的继承不顺,也能对继承人的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人寿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无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的索赔权已明确为受益人所有。
寿险遗嘱功能
寿险的遗嘱功能,还表现在通过保单可以指定多名受益人,同时还可以指定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这样即便被保险人遽然离世没有留下遗嘱,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家庭内部的纷争。
在具体的操作方式上,投保人可通过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同的排列组合来实现不同的遗嘱功能及财富传承功能。
例如,王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主,和配偶均已年过五十,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由于担心企业经营不顺而影响未来子女对遗产的继承,因此希望通过购买寿险来将一部分财富传承给子女。
那么他可以为自己或者配偶购买寿险,指定受益人为子女,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指定儿子和女儿各自所得保险金的比例。如此则在被保险人过世后,子女将直接依据保险合同而得到各自份额的保险金,从而达到了遗嘱和财富传承的目的。
此外,王先生还可以为子女购买寿险,指定受益人为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如此则可为子女提供保障的同时,达到遗嘱和富传三代的目的。
一般遗产继承需要通过继承权公证或者继承诉讼来进行。如果通过继承权公证,则需要支付公证费,还可能需要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如果通过继承诉讼,则需要支付诉讼费及可能的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这些费用可能很庞大。另外,如果将来我国开征遗产税,则继承人可能还需要负担遗产税,而如果通过寿险来安排财富传承,这些费用将全部或者在极大程度上避免和节约。
不过,保险金也并非绝对不可能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保险法》,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同时中华遗嘱继承网提醒各位企业家,保单订立后受益人可以修改,特别是在受益人身故后应当及时修改,否则保险金仍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