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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与遗产税法律制度

 

 

    财富传承是指财富由上一代向下一代或者间隔的下一代传递的社会现象,在财富传承中,遗产税对财富的传承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它在财富的代迹传递过程中,对于健全国家税收制度,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遗产税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发展轨迹中,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一、由几则案例来看财富传承

    美国纽约威廉。史密斯家族世代做国际贸易,企业在几十年间稳步发展,2002年,老威廉姆斯去世,留下财产约三亿美元,其中属于其妻子贝蒂。福特一亿美元,在属于老威廉的二亿美元遗产中,老威廉生前赠予其妻子5000万美元,捐赠给社会福利基金会5000美元,余下一亿美元老威廉立下遗嘱由其两个子女继承。

    由于美国是遗产与赠与税并行的国家,在威廉家族此代的财富传承中,属于其妻子贝蒂。福特的一亿美元从其总遗产中全额扣除,属于老威廉的二亿美元财产,减除各项费用开支、婚姻扣除、慈善捐赠以及赠与税的年度不予计列和统一抵免等,共缴遗产与赠与税约四千多万美元。

    上面所述只是一个普通的美国人在财富传承中所缴遗产税的情况,而2004年7月底,被誉为“股神”的美国著名投资家沃伦·巴菲特之妻苏珊·巴菲特在探望朋友的时候突然去逝。按照巴菲特和苏珊达成的遗嘱,苏珊先于巴菲特辞世,她可以从丈夫那里继承到的巨额遗产将悉数转交给巴菲特家族基金会,而不会由子女们继承。

    巴菲特以305亿美元个人资产的身价雄踞全球富豪排行第二名。他拥有王牌投资公司Berkshire Hathaway36%的股份,每年获得巨额的投资回报。而他的妻子苏珊·巴菲特拥有Berkshire Hathaway公司2.2%的股权,坐拥30亿美元财富。

    苏珊早一步离开人世,对于她留下的公司股权和遗产,巴菲特曾表态,如他在世的时间超过了苏姗,那么在他死后两人的全部股权将归属家庭的基金会。多年以前,巴菲特曾对自己的子女明确表示:“如果能从我的遗产中得到一个美分,就算你们走运。”这也就是说,巴菲特夫妇的3个子女,没有一个能够从巨富爸妈手中继承哪怕是一美分的财产。

    巴菲特在遗嘱中宣布,将自己超过300亿美元的个人财产捐出99%给慈善事业,用于为贫困学生提供奖学金以及为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提供资金。他认为,如果这些钱被分配给那些知名的大学,这将是他的“一次失败”。“这些大学有自己的良好生源和政府资助。75年前,洛克菲勒把巨额资金捐给了黑人学校,这些学校从来没有得到过富人的捐款。洛克菲勒做了一些重要的事情,这些是对我来说有意义的事情。”

    二、国外遗产税概述

    美国的联邦遗产与赠与税属于财富转移税(Wealth Transfer Taxes)的一种。此外,财富转移税中还包括隔代转移税(Generation Skipping Transfer Tax)。1916年,美国联邦政府正式开征遗产税,1932年通过立法长期开征赠与税。1977年将遗产与赠与税的税率和宽免项目统一,称为统一转移税,并开征了隔代转移税。美国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的赠与人。遗产税的征税范围是死亡者遗留下的全部财产,以及死者去世前3年期间转移的各类财产。赠与税的征税范围是赠与人直接、间接或者是以信托赠与形式赠与的财产。遗产与赠与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其扣除项目主要有慈善捐赠扣除、婚姻扣除和一些必要的费用支出。遗产税与赠与税实行统一的税率表。最高可达到50%,2006年,税率降至46%。另外,纳税人一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有一定的抵免额。在美国,遗产与赠与税的应纳税额=[(遗产与赠与财产价值额-各种费用开支、婚姻扣除、慈善捐赠、赠与税的年度不予计列)×适用税率] -统一抵免额-其他抵免额。

    日本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实行分税制。遗产税的纳税人为法定继承人,由于遗产税是对继承遗产者课征的税收,所以日本称其为继承税。遗产税的计算,以继承人所继承的纯遗产为基础,因此,被继承人的债务和丧葬费从遗产总额中扣除。另外,日本还设定了遗产免征额,在征收遗产税时,针对每个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扣除免征额和税收抵免项目后,乘以相应的税率,其最高税率可达50%。当纳税人为配偶及直接血缘关系(儿子和父母)以外的法定继承人时,其应纳税额按前述规定计算出的税额的1。2倍,这被称为遗产税的加征。

    日本的赠与税被规定为个人对个人之间的赠与行为,而法人对个人的赠与课征个人所得税,而不是赠与税。

    德国的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补充,其开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继承人以生前赠与财产的方式规避遗产税。德国的遗产税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由于遗产与赠与税的税负过重,德国法律规定,除了正常的免税项目外,德国对继承企业资产、农林业资产以及资合公司股份的,又给予了特殊的减免税优惠,以利于家庭企业能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德国根据被继承人(赠与人)和继承人(受赠与人)的亲属关系,将税率分为三个等级,对于不同的税率等级适用不同的基本免税额,总体来讲,与死者越近的亲属,越能得到更多的优惠,死者的配偶及子女享有额外的免税额。税率按照其等级及遗赠财产价值大小在7%~50%之间。

    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制,两税配合。其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含赠与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课税对象包括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总额和赠与人赠与的全部财产。税率也分两种,一是适用遗产或赠与财产总额的;二是由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第一种。

    三、中外遗产税制度设计比较及中国遗产税进程

    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

  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方法,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目前,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防止纳税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税,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第三,两税交叉合并课征。分设两税,即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财产所有者死亡后要将生前赠与总额,合并计入遗产总额一并征收遗产税,原已缴纳的赠与税额准予扣除。此方式对防止纳税人偷逃遗产税功效显著,但征管复杂,仅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出台有关遗产税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开征遗产税的先例。1915年,北洋政府制定了《遗产税征收条例》,但未能施。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次年制定了《遗产税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并最终于1940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征收遗产税。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也规定了遗产税,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一直没有开征。到1957年遗产税又被取消了。1994年再次税制改革时,又把开征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并拟定了条例草案,但也没有能够实行。直至1999年1月12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才又一次把遗产税的开征重新摆上案头。近些年来,遗产税的开征与否倍受国人关注,社会各界也有不同意见。特别在当今世界范围内遗产税的发展出现一些变化,一是一些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的国家正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积极研究、准备择时推出遗产税。二是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正从税制简化、提高效率的角度正逐步着手废除遗产税。特别是我国香港从2006年2月11日开始,将正式取消遗产税。香港的这一举措,对内地将有很大的启示,一是必须全面评估征收遗产税带来的负面效应,二是必须夯实基础制度,做好征税的充分准备。不过就目前来说,在全球100多个国家或地区都在征收遗产税的趋势下,中国内地要不要征收遗产税已不是问题,问题在于选择什么样的时机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