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筹划、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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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计划的几点看法

 

对遗产计划的几点看法
 
    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急剧增加,遗产继承纠纷也不断增加,兄弟姐妹成仇,子女与父母反目,甚至家属与“二奶”、情人对簿公堂不断上演。因此,设立遗嘱的意识逐步提高,尤其是在城市里进行遗嘱公证或委托律师见证的人也越来越多......做遗产计划并聘请第三方(律师或公证处、其他机构)作执行人在国内外的实践均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遗产计划是个人考虑到本人会发生不幸,提前对个人财产、葬礼计划、被抚养人抚养事宜做出合法、有效、全面的计划。在中国,大众意识中尤其是中青年没有遗产计划的概念,但在实践中,老人们一般在患重病或发现意外伤害事故时,会召集子女、亲戚对葬礼、老伴由哪个子女儿媳照顾生活、个人财产做出安排,这其实就是遗产计划。
 
    相对于国外盛行的聘请律师或理财师、或专门机构设立和执行遗产计划,中国人对遗产的安排较为简单,形式上主要表现为立遗嘱,而设立遗赠抚养协议则是比较具有中国特色的。这里面既有财产权种类较少的因素,也有我国相应法律相对缺乏的因素。在中国就遗产继承为《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专门的遗产法,也没有遗产税,所以死者生前主要考虑的是防止家庭纷争,而没有高额的遗产税之忧。
 
    不得不承认中国人对于“死”有很避讳的传统观念,本人忌讳,亲朋好友更不愿谈起,所以绝大部份人就很避讳谈遗产继承之事。如本人提及则被视为不吉利,子女讲则被视为不孝。传统的做法是患重病或发现意外伤害事故时,本人才就遗产和葬礼做出安排。在农村,死者生前对葬礼的安排更多于对遗产的分配安排。这也是中国绝大部份人没有遗产计划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急剧增加,遗产继承纠纷也不断增加,兄弟姐妹成仇,子女与父母反目,甚至家属与“二奶”、情人对簿公堂不断上演。因此,设立遗嘱的意识逐步提高,尤其是在城市里进行遗嘱公证或委托律师见证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有意识和能力聘请律师或理财师安排遗产计划的人更多是“有钱人”,主要表现为文化层次高的职业经理人、大型民企高层管理人员、和私营业主等。
 
    1.与国外相比,受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影响,中国目前主要财富积累者大多集中在30—50岁间的年龄层,针对新近发生的侯耀文、牛振华遗产事件等,您觉得在一个人的人生发展规划中有没有必要作遗产计划?
 
    个人人生规划中有必要做遗产计划,在发生不幸时可以:
    (1)主要避免后人争产,引发家庭纷争,这是死者与生者都不愿看到的;
    (2)保障被抚养人(包括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及其他指定人员)的生活、教育甚至工作;
    (3)理清债权债务,遗产计划中对个人财产与债务均有较为明晰的说明和安排,可以避免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纠纷。
 
    2.针对目前的中国国情,哪种人比较适合做遗产计划,在什么时间做比较合适?
 
    首先,从年龄层次上讲,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目前的大部份老人尤其是农村老人仍需其子女赡养,所以应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青年。
 
    其次,从财产能力上看,合法、有效、全面的遗产计划与有效的执行需要专业的律师、理财师、或专门机构的参与,而这需要支出不菲的费用,非一般大众可以承受,所以应为具有一定高价值资产的人士。
 
    再次,从设立遗产计划的原由来看,一是家庭成员较多或关系复杂的人士,如子女较多、有收养、继父母关系或有私生子等;二是财产关系复杂的人士,比如家庭共有房产,公司股份尤其是家族式公司中的股权等。
 
    综上所述,在中国,已经取得一定高价值资产的而家庭成员较多或财产关系复杂的中青年人士比较适合做遗产计划,具体可表现为职业经理人、广告、文化、演艺、体育界人士、新闻、律师从业人员本身、大型民企高层管理人员、和私营业主等。
 
    3.若作遗产计划,需要哪些具体的程序?
 
    在中国目前主要为设立遗嘱,也有少数人通过买人身保险指定相关人员作受益人进行安排,在香港则还可以设立生平信托。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所以考虑的主要是遗产的范围与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确定,而不太在意聘请律师或理财师、或专门机构去避税与帮助设立、执行遗产计划。
 
    一般程序为:
    (1)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自己或聘请律师或理财师、或专门机构确定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以及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2)根据个人意愿确立继承人或受赠人并进行财产分配,根据情况还可能附加抚养要求、葬礼安排等。
    (3)选任执行人。传统的做法是家庭成员中年长或地位较高者,这种做法就计划内容一般在家庭成员内部是是公开的。如聘请律师或公证处作执行人,则遗产计划内容在计划人死亡前是保密的。
    (4)最后是以书面的形式自书或聘请律师见证或公证处公证将前述内容形成遗嘱。
 
    这里面较为特殊的是少数人通过买人身保险指定相关人员作受益人,实质上作为对受益人的生活保障安排,也是一种遗产计划,保险公司实际就成了遗产计划执行人。
 
    4.在遗产继承上,为了避免纠纷,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做遗产计划并聘请第三方(律师或公证处、其他机构)作执行人在国内外的实践均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应明确遗产为个人合法的财产,有权属争议的共同财产、已设立担保的财产在析产、解除担保之前不宜列入。
    应明确个人债务与应缴的国家税款。应确认承担财产来源或人员。
    要注意非婚生子的继承权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