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税的标准:
按课征的方式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
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
总分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腊和罗马帝国时已有遗产税的征收。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1、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2、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
3、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三)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四)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五)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