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开征遗产税, 是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需要。遗产税的征收将巨额资产作为筹资对象, 可以有效地制约高收人者无节制地敛财, 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我国开征遗产税, 是完善税法体系, 弥补个人所得税调控缺陷的需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个人动态收人流量的一种调节, 面对收人存量即纳税人拥有的各类静态财产的调节则相对较弱。
因此, 利用税收杠杆的作用来调节收人分配, 促进社会公平, 仅靠个人所得税是不够的。遗产税正好弥补了这一不足。在我国开征遗产税, 也是跨国遗产继承出现的要求和保持与国际税制同步的需要 就可行性而言, 首先, 我国已经具备征收遗产税的基本税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拥有的财产大量增加, 这就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基本的税源。其次, 征收遗产税的基本法律保障已经具备。再次, 征收遗产税的社会环境已经形成。在目前我国存在着收人分配严重不公, 贫富悬殊日益加大、奢侈浪费之风较盛的情况下, 征收遗产税将会因其明确的征收目的和调节功能而受到多数群众的欢迎。
从现实情况看征收遗产税宜早不宜迟。
摘自《阂江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