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画家施美生老人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储蓄在工商银行的100多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捐给慈善机构。遗嘱执行人要求取款被银行以遗嘱未经公证为由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将择日开庭。
据悉,这是我市法院首例因执行遗嘱而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施美生生前热心慈善事业,共捐40多万元善款。去年5月30日,老人病情加重,因没有子女,在医生证明清醒的状态下叫来3名学生和律师,在病床上口头立遗嘱,由律师代书后亲笔签名。
遗嘱写明,去世后将存在工商银行瑞安支行的132万元存款及利息,除去相关费用,悉数捐献给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并指定3名学生为遗嘱执行人。
今年4月12日,老人去世。学生王先生等人到银行提取遗嘱中的存款。银行以遗嘱未经司法公证为由拒付。可老人已去世,无法补办公证。“老人未另立遗嘱,不管是否做过公正,该份遗嘱都应有效。”王先生说。
昨日下午,工商银行瑞安支行作出书面解释:今年4月,当事人要求取款时,出示的是未经公证也非律师见证的遗嘱。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继承法》也规定,储户死亡的,银行要求取款人出具公证书或法院的法律文书。
“在未经任何法律程序,无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让银行去判断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以及取款人是否对存款具有所有权,客观上超出银行的能力范围。”银行方表示,建议将遗嘱经有认证资格的机构确认再来支取,是银行依法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律师认为,这份遗嘱只要能证明老人是自己意愿且亲笔签字,并有两人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且签字,应属有效遗嘱。但是如果遗嘱未经公证,执行人与银行对遗嘱有效性存在争议时,则依据法院判决。
温州银监分局瑞安办事处主任李传兴认为,银行需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和惟一性。目前,我市银行处理类似情况,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公证遗嘱,或出具证据证明继承者的合法继承关系。
“司法公证并不是惟一途径,通过法院判决等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总之,银行不可能侵占这笔财产,只要确认遗嘱有效,遗嘱执行人就可以取走老人的存款。”李传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