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保密、保管、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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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死亡受顺序限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也就是说,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受先后顺序限制的,在先申请人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正是这种优先性和排他性,决定了在先权利人可间接控制被宣告死亡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举例说明:甲与乙系夫妻,无子女,丙与丁分别系甲的父、母,甲下落不明已满4年。乙若此时申请宣告甲死亡,丙、丁都在世的,甲的法定继承人为乙、丙、丁三人,甲的所有遗产应三等分;若丙、丁过世后乙再申请宣告甲死亡,那么甲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乙,乙将继承甲的所有遗产,代价是乙在此期间必须保持与甲之间的夫妻关系。如果发生上述第二种情况,在先申请人拒不申请宣告死亡,那么在后申请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在实践中,因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限制而发生的矛盾不止上述一种,为了解决此类问题,笔者提供两个方法:

第一,申请宣告失踪。因宣告死亡不仅带来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管理上的变化,还将使其人身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对利害关系人的顺序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为了减少该顺序限制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在做出宣告失踪的同时,会为被宣告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以此来解决因下落不明导致的相关财产的不确定性,维护以下落不明人为中心的财产关系的稳定。

第二,当在先申请人出于不正当目的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根据“禁止权利滥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申请法院排除在先申请人的优先权。不过,关于“不当目的”的具体界定,亟需出具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