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故遗嘱人自已不能执行遗嘱,而需由他人来执行。但遗嘱并不是任何人都可执行的,只能由特定的人执行,有权执行遗嘱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因遗嘱的执行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并且遗嘱的执行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故遗嘱执行人也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担当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16条第
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指定的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并未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而是委托第三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三人依遗嘱中的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是否有效,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在解释上,遗嘱人既然有权指定遗嘱执行人,当然也就有权委托他人去指定遗嘱执行人。故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当有效。
2、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
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有义务执行被继承人的遗嘱。法定继承人为数人的,全体继承人为被继承人遗嘱的共同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当法定继承人为多人,而执行遗嘱的意见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呢?此时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3、 在没有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
行遗嘱时,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是指继承开始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