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保密、保管、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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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当债权人是多人,而被继承人的遗产又不足清偿全部债款的情况下,债务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的顺序为偿还工资、生活费;国家税收;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其他欠款。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其享有的优先债权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提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计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后,不足以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继承法第34条明确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赠的交付。
 
     4、此外,在被继承人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和遗赠交付以后,如果还有剩余遗产,则应当由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