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保密、保管、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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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保管决定遗嘱的“生死”

遗嘱保管决定遗嘱的“生死”

  有个人去朋友那里玩,朋友送给他一只鹦鹉。不久以后,朋友问他鹦鹉怎么样?他说——味道还不错!

  你看,所托非人后果多严重!

  遗嘱要等写遗嘱的人去世以后才生效,而在遗嘱人去世以前,遗嘱处于休眠状态。如果管理不善,遗嘱就有可能永远休眠下去,也有可能刚出来见见世面,就被人打回去了——无效!

  保管不善的遗嘱,最大的风险是,在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也去世了。

  相关案例:诗人孙静轩遗产官司,女儿妻子各执一份遗嘱

  据报道,2003年6月,著名诗人孙静轩在成都溘然长逝。然而不久,诗人独女孙可与后母李平却围绕孙静轩的遗产打起了官司。

  孙可诉称,2002年,父亲孙静轩立下遗嘱称,手稿由女儿保存管理,存款和字画分配一半归女儿所有。该遗嘱由李平保管原件,孙可持有复印件。孙可称,父亲去世后,后母李平却对遗嘱置之不理。孙可由此请求法院判令李平将父亲的12部著作手稿交给自己保管,并要求继承5万元存款和3幅名人字画。

  但李平却没有向法院提供遗嘱原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可提供的“遗嘱”复印件不能与原件核对,因此驳回了孙可的诉讼请求。

  作者解读:遗嘱保管人关系到遗嘱的未来

  孙静轩和他的女儿孙可一定没有意识到两点:一是复印的遗嘱无效;二是遗嘱交给李平保管有风险。

  按照孙可的说法,孙静轩立下遗嘱后,复印件给了她,原件给了李平。如果真的是这样,在李平不出示遗嘱的情况下,孙可有复印件也没法说明问题,因为在法律上,复印件未经对方同意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所以,遗嘱交给谁保管,这绝对关系到遗嘱是否面世有效的问题。

  核心提示:关注遗嘱保管人自身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遗嘱保管人是否有遗产利益,这种利益会不会导致其存在某种动机,从而对遗嘱进行隐匿、毁坏、伪造和篡改。

  遗嘱人应当谨慎考虑这个问题。

遗嘱保管不善后果很严重

  如果遗嘱人没有管理遗嘱的意识,可能会出现几种尴尬的局面:

  1. 没人发现遗嘱

  2. 有人发现,但没人公布遗嘱

  3. 有人公布,但遗嘱真实性受到质疑

  4. 遗嘱被管理人伪造、变造、隐匿、毁坏,却无法进行认定

  5. 同时出现好几份遗嘱,难辨真伪

  相关案例:父亲过世七年拿不到遗嘱原件

  据报道,家住锦州的卢某说,父亲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存放在锦州某银行的保险箱中,但这份遗嘱竟然在父亲过世七年后仍然在保险箱里,无法取出。

  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交给卢某继承,并将遗嘱复印件交给卢某。考虑到兄妹之间的感情,怕产生家庭纠纷,卢某没有去拿遗嘱原件,遗产也一直没有分割。

  后来,因卢某的儿子准备结婚,急需用房,卢某提出分割遗产。其他兄弟姐妹们则要求查看遗嘱原件,核对无误后可依法分割。卢某便拿着父亲在世时交给他的银行保险箱钥匙和密码来到锦州某银行。

  但是,银行拒绝开启保险箱。按照银行规定,保险箱只能由租用人或有租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开启,其他人不能开启,银行让卢某找公证处现场公证后,才可以打开保险箱。

  卢某又到公证处说明情况,但公证处要求所有继承人必须全部在场,否则不予公证。可卢某的兄弟姐妹有人却不愿到场。大半年下来,还是没办法打开保险箱。无奈之下,卢某只得向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解读:遗嘱保管安排,只靠谨慎是不够的

  谁也不希望自己辛辛苦苦、思前想后立下的遗嘱,在身后却面临种种问题。

  和前面说的诗人孙静轩不同,卢某的父亲就是一个谨慎的人。

  然而,专业的事情仅仅靠谨慎是不够的。

  遗嘱的保管关系到遗嘱的启用。如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如何保证遗嘱安全地、按照自己的安排平稳地出现并发挥作用,真正实现自己的意愿,这是非常专业的。

管理遗嘱的几种模式

  对遗嘱的管理,遗嘱人有几种选择:

  1. 自己保管

  2. 交给继承人保管

  3. 交给专门的遗嘱管理人保存和管理

  4. 将遗嘱复制几份原件,分别交给上述几个人共同管理。

  相关案例1:遗嘱注册在新加坡受到普遍欢迎

  据国际在线报道,新加坡律政部于2003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遗嘱注册处。运作一年多,该注册处共收到4346份遗嘱注册。这一数字表明,公众对遗嘱注册反应良好。

  遗嘱注册并不是把遗嘱交给遗嘱注册处,而是呈报立遗嘱者的个人资料、所立遗嘱及修改遗嘱的日期,以及协助拟订遗嘱的律师的个人资料、遗嘱保管人的身份资料、将以上资料存档者的个人资料等。这些资料的存档都是免费的。

  新加坡律政部成立遗嘱注册处的目的是方便遗产管理人查询遗嘱事宜。由于很多立遗嘱人都不让家人知道,所以有了这一机构,死者的亲属或者他们的律师在办理遗产管理手续时,就可以向注册处核实其是否立有遗嘱,以及遗嘱的下落,从而免去了不必要的争执,也使遗产的处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为了打消立遗嘱者的顾虑,遗嘱注册处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包括只有立遗嘱者本人和协助其立遗嘱的律师才能向注册处查询资料,查询者必须出示身份证,而死者的亲属或遗产受益人及他们的律师在查询资料时,则必须出示死者的死亡证明书。

  作者解读:应由专业机构管理遗嘱

  新加坡政府应该说非常有远见。保管遗嘱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保管人既要在道德上不犯错误,不能把遗嘱泄漏给他人,更不能伙同他人篡改伪造遗嘱。同时也要在技术和能力上可以胜任,既要根据协议对遗嘱进行管理,也要在防火防盗等方面保证安全和妥善。

  由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和独立的社会组织来办理这些事务,是比较现实的。像网络遗嘱那样,由某个新成立的公司管理的网站来处理,确实会让一些人非常担心。

  相关案例2:“网络遗嘱保管箱”正流行,公证员称无法律效力

  据媒体报道,日前,一家公司推出的“网络遗嘱”业务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法律人士提醒,网络遗嘱不具法律效力。

  记者调查发现,“网络遗嘱”就是一个“网络遗嘱保管箱”,也称为“人生黑匣子”。它的业务范围十分宽泛,包括遗嘱信息(遗嘱扫描文件)的保存、遗愿代办、财务信息备份、私密存档和信息传递等。

  “网络遗嘱保管箱”的价格很便宜,只需要29元就可以申请了。

  网友小王对记者说,他也申请了一个“网络遗嘱保管箱”。在保管箱里,他把最想对妻子和未出世孩子说的话,都收录在里面,并指定了妻子、父母为联系人。

  小王说,用户还可以把自己写的遗嘱扫描后,放到“网络遗嘱保管箱”。同时,他还设置了登录的频率,如果超过时间未登录网站,网站会给他发邮件或短信。如果没有得到回复,网站就会联系用户的指定联系人,询问用户的情况。当确认用户死亡后,网站会把网络保管箱的内容提交给指定的联系人。

  网络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特意请教了中华遗嘱继承网的资深专业律师。

  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形式有各自的法律形式与实质要件。而网络遗嘱不属于现有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所以,网络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当事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属无效遗嘱。由于网络是虚拟的,到底是谁在键盘前敲下遗嘱,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网站不能保证。而且,目前黑客泛滥,任何网站都无法保证自己的安全是万无一失的,一旦会员财产性的遗嘱遭到篡改,遗嘱受益人的权利则无从保障。

  律师建议,立遗嘱还是应选择法律规定的形式。

  作者解读:把遗嘱交给专业的、合法的管理人

  发达国家的人们已经接受了由律师管理遗嘱的观念,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律师深入协商,确定遗嘱管理的若干问题。例如遗嘱一式几份,分别由谁保管、遗嘱如何更新、遗嘱人去世后怎么召集相关人员公布和启用遗嘱等。

  遗嘱人可将遗嘱制订为一式二份,自己保留一份,同时交给专业的遗嘱管理人保留一份。在正常情况下,遗嘱人在临终时可以将自己的那份交给继承人,同时告知继承人向遗嘱管理人报告自己的死讯。即使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法将自己那份交给继承人,继承人也可以在报告遗嘱人的死讯后,按照规定的启用程序从遗嘱管理人处获得正式的遗嘱。 自己管理遗嘱可以吗?

  遗嘱人自己保管遗嘱的好处是,可以做到严格保密。

  严格保密的结果,也许是把秘密带到另一个世界去了。

  遗嘱人去世时,如果没有将自己保留的遗嘱及时交给继承人,或没有交给适当的人进行公布,可能会被提前找到这份遗嘱的人恶意隐藏、篡改,甚至销毁。

  相关案例:怀疑遗嘱被隐匿,女儿诉继母败诉

  近日,一起离奇的遗产继承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据原告王芬诉称,她父亲王某系某企业老总,病逝后,其继母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王某订立的一份遗嘱,遗嘱对其个人财产一一做了分配,并将一套商铺和自己收藏的部分贵重文物分给与前妻所生的女儿王芬。遗嘱一旦公布,自己将分得很少的遗产,于是其妻就隐匿了遗嘱。

  根据王芬的说法,王某生前曾经将遗嘱给王芬看过,但并未交给王芬,王某去世前也没有当面说明。虽然王芬多次找继母索要该遗嘱,但继母坚称没有看见这份遗嘱。王芬遂告到法院,经法院审理,由于王芬没有证据,法院最后判决王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王芬没有得到遗嘱指定分配的财产。

  作者解读:部分继承人恶意侵占遗产的案件层出不穷

  王芬的怀疑在法律上只能是怀疑,她没有证据。我们认为,这种怀疑不会是空穴来风,其继母隐匿遗嘱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这也只能是推测,王芬只能接受败诉的判决。

  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我多次遇到当事人诉苦,遗嘱人去世后,财产被捷足先登的其他继承人侵占,遗嘱被发现后,对他们不利的,他们就立即销毁。别的继承人虽然怀疑,但终归没有证据,既无法证明这份遗嘱存在,也无法证明这份遗嘱的内容,只能被迫和恶意侵占者谈判,除了房子他们藏不起来,其他都被转移了。

  核心提示:自己管理遗嘱,弊端有三

  一是遗嘱的公布存在不确定性。

  遗嘱人死亡以后,遗嘱可能没有被继承人发现,从而无法公布,也可能被他人发现后故意或者无意地销毁,或者不予公布。

  二是遗嘱的真伪难以验证。

  由于遗嘱人自己保存该遗嘱,即使遗嘱有见证人,但时间一长,见证人也很难说清楚所发现的遗嘱是否就是当时见证的遗嘱,难以验证遗嘱的真伪。

  甚至他人伪造遗嘱的情况发生时,无法确定到底哪份遗嘱是真的。

  三是多份遗嘱先后出现。

  如果存在多份遗嘱,那么有可能有的遗嘱先被人发现,有的遗嘱后被人发现,甚至最后的遗嘱没有出现。这种冲突,可能导致遗嘱执行过程发生混乱,甚至所执行的遗嘱并不是真正的最终遗嘱。

继承人保存遗嘱,好吗?

  有的人立好遗嘱后,愿意将遗嘱告诉继承人,并且把遗嘱交给继承人保存。这样安排可以避免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无法公布的情况,但弊端也很明显。

  相关案例:蹊跷房产遗嘱引发兄弟反目,百户村民联名声援聋哑弟弟

  据报道,江苏省江阴市农民缪某去世后,大儿子突然拿出父亲的“遗嘱”,要求弟弟将父亲留下的房产全部给他,弟弟则认为“遗嘱”有问题,房子应一人一半。两兄弟为此到法院打官司。

  据大儿子缪大海称,父亲在临终前曾立下遗嘱,明确在百年之后将其所有的房子归自己所有。为此,缪大海还出示了父亲的遗嘱。

  而弟弟缪小元的委托代理人则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缪某从来没有提过遗嘱的事情,他生前是否立遗嘱难以确认,而且遗嘱上的签名也存在疑问。

  缪小元的委托代理人还称,缪大海初中毕业就出去当兵,而后复员到南京安家立业,基本上很少跟老家联系,也未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其父亲常年有病,弟弟缪小元夫妻俩及女儿均是聋哑人,一家人生活过得非常艰难,其父亲一直与弟弟共同生活,父子相依为命。如果父亲真的有遗嘱,一定会让弟弟继承房产,而不会让哥哥缪大海继承的。

  据法官调查,缪某去世后,70平方米的安置房就被弟弟缪小元出租,这笔租金成了缪小元一家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被告代理人还提交了几份由当地近百名村民签名的证言,以证明自己的辩护意见。

  作者解读:被动局面来自没有第三方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没有第三方保管的遗嘱,继承人保管的遗嘱面临两种尴尬,一种是本案这样的,他可能伪造和修改遗嘱;还有一种,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就算确实是真实的,但可能遗嘱本身有瑕疵,没有第三方验证,继承人自己也无法说清楚是不是原来的那份遗嘱。

  核心提示:继承人保管遗嘱弊端有三

  一是不利于遗嘱的修改和更新。

  中国有三句古话,一句是“世易时移”,一句是“世事难料”,一句是“日久见人心”,用在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关系上非常值得回味。遗嘱人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想法,而且遗嘱人的财产状况,或者继承人的状况,或者遗嘱人与继承人的关系在不同的时期也会发生不同的变化,遗嘱的重点可能发生变化。

  例如遗嘱人想废除原来的遗嘱,重新订立遗嘱,或者修改自己的遗嘱,这就需要继承人的配合,如果继承人出于自己的利益不予配合,就埋下了隐患。即使继承人予以配合,也难免导致双方的关系显得别扭。

  二是无法防止继承人篡改遗嘱。

  如果只有一份遗嘱在继承人处,如果继承人篡改遗嘱,对遗嘱的真实性,就很难验证了。

  三是继承人遭到质疑的时候难以证明遗嘱真实性。

  如果遗嘱只有一份,当继承人出示遗嘱时,难免受到他人的质疑,面对这种质疑,继承人也许无法证明这份遗嘱是真实的。这可能导致遗嘱得不到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