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疼爱孙辈,不少年长者会选择将财产留给他们,生前立下遗嘱。但许多受赠人却不了解遗赠具有时效性,即其应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对遗赠接受的表示,否则就被视为放弃。近期,江苏无锡崇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由于王女士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手里的公证遗赠书可能无效,房产归法定继承人所有。无奈,王女士诉至法院。
“这遗嘱都公证过了,怎么会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呢?”王女士一脸纳闷的询问法官。王女士称,自己打小就和外公外婆同住,感情很好。长大后,王女士也很孝顺,以外公的名义买下了一套位于风雷新村的房屋,给俩老及自己的父母住。这事当时全家人都知道,老两口也一再表示,以后此套房屋仍属于王女士。2000时,王女士的外公想到自己年事已高,还有一位养子,为防去世后大家对房子有争议,便同老太商量后去公证处办理了遗赠书,表示在其去世后房屋归王女士所有,该公证书一直存在王女士的母亲处。2002年时,王女士的外公去世。考虑到外婆还在,自己又持有房产证和遗赠书,王女士就想把房屋过户的事情缓一缓。直至去年,王女士的外婆去世,王女士才去办理房屋过户,但让其没想到的是,公证处的人说该遗赠书已经过期,不能办理,而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王女士的舅舅又下落不明,无法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情急之下,王女士只能将外公外婆的法定继承人告上了法院。
在庭上,王女士的亲属分别证明了王女士的母亲曾在2007年时召开过家庭会议,向大家出示了该份公证遗嘱,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肯定。王女士表示,外公去世后,为了方便照顾外婆,便让其同自己的父母去乡下住了。期间,自己则将该房重新装修并入住,后还将此房以其个人名义出租。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王女士出示的遗赠书合法有效,其提供的证据以及对房屋装修、居住、对外出租的行为,均表明其早已接受该案遗赠。现王女士的外公、外婆已去世,王女士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合法有据。最后,法院判决该案所涉房屋归王女士所有。
法官说法:《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也就是说接受遗赠要明示,未明示的视为放弃。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仍会疑惑,“怎样才能表示自己接受遗赠?”法官提醒,可召开家庭会议告知大家,或写书面接受材料去公证处公证以及通过邮寄给法定继承人的方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