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百年之后”的财产事先作出遗嘱处分,渐渐成为一些市民的选择。死者林老先生在生前对自己名下的房产、股票资金和家具等财产处分,但面对一方是子女、一方是续弦的后妻,他先后作出过两种截然不同的处分意见。为此,在他身故后引出了林京(化名)等三个儿子联手状告后母张茜(化名)的遗嘱继承诉讼。
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林老先生名下股票资金及南京西路某号房产的一半产权由后母继承;梅花手表及刻有寿字戒指一枚、现存房屋内的数件柚木、红木家具归林京等3人所有。
三份遗嘱不同时间订立
林京等三人均系林老先生与前妻 (1995年12月去世)所生育儿子。1999年10月,林老先生与张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2年后的2011年7月下旬,林老先生去世。林老先生有一套位于上海南京西路的房屋,该房屋为林老先生和张茜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各拥有一半产权。另截至2011年7月下旬,林老先生在某证券公司开立的股票资金账户余额为37.4万余元及红利近千元,但上述资金均被张茜提取。
2012年5月,年龄均五十开外的林京等三兄弟,以原告身份起诉后母张茜称,在2007年9月中旬,父亲曾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下遗嘱,表示待他去世,身后的遗产由林京三兄弟各继承三分之一。因此要求依法继承房屋一半产权以及股票资金、家中家具等物。
法庭上,现年70岁的张茜辩称,林老先生生前分别于2001年6月下旬、2002年5月下旬,先后在上海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在他去世后,由妻子(指本人)继承他所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及名下股票资金账户中的份额。此后在2009年2月间,丈夫又留下一份遗嘱给她,表明上述两份公证遗嘱继续有效,今后不再立遗嘱。因此认为房屋一半产权及股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应由自己来继承。但家中一些家具等物,同意由林京等人继承。
公证遗嘱遗嘱效力更大
法院认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一般以立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现林老先生所立下的遗嘱,从时间顺序看,给林京等人所立的遗嘱在后。但林老先生给妻子张茜所立的两份遗嘱,于2012年经过公证机关复查,确认公证内容正确合法,办理程序无误。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林老先生在2007年9月给林京等人所立遗嘱,内容与上述两份公证遗嘱的内容相抵触,且未经过公证,遗嘱效力不能变更上述两份公证遗嘱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