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靖 通讯员许嘉航)
在继母、父亲先后离世后,赵先生将同父异母三兄妹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父母遗留的两套房产。
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其继母的遗嘱有效,而赵父的代书遗嘱无效,最终判决赵先生分得遗产36万余元。
赵先生称,其童年不幸,因生母过世早,他很小时,父亲就与继母王妈妈结婚,并育有二女一子。从小到大,他同继母及其他同父异母的3个兄弟姐妹隔阂较大,现因父母遗留的房产问题,双方再起争执。 而三兄妹认为赵先生所述不属实,王妈妈对待赵先生一直很好。赵先生多年与老人不相往来,没尽到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父母并没有遗留给他房产份额。早在1992年,王妈妈就订立一份自书遗嘱,将家中两套房产中的一居室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留给大女儿和二女儿。2000年,由王妈妈执笔,赵父与王妈妈共同签名订立遗嘱,将二居室留给小儿子。 法庭上,赵先生当场识别出两份遗嘱确是王妈妈及父亲的笔迹。但他仍对遗嘱提出异议,因该遗嘱是由王妈妈书写,赵父只在落款处签字,而当时赵父意识状态不佳。 为证明遗嘱的效力,三兄妹申请让唯一的遗嘱见证人刘先生出庭作证。但刘先生表示,当时他没看到遗嘱起草过程,因与双方父母是邻居关系,王妈妈拿着遗嘱到他家中让他签字,他就在遗嘱落款处签了名。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父母所订立的两份遗嘱是否真实有效。王妈妈的自书遗嘱为本人所写,且有亲笔签名,是真实有效的。就双方所订立的共同遗嘱因只为王妈妈手书,对于王妈妈本人来说是自书遗嘱,属真实有效;但对于赵父来说是代书遗嘱。依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签字,方可认定有效。由于该份父母共立的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刘某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对于赵父而言应属无效。所以,就王女士遗留的房产份额按遗嘱继承分配;就双方父亲的遗产份额因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分配。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确定的二套房屋市场价值,赵先生共分得遗产36万余元。 对于一审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